在上海企业停工停产工资怎么办 (陕西省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怎么发)

疫情当前,造成许多企业停产停工,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应如何发放?工资标准应如何界定?今天,我们请到了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章献彪,由他来为大家解答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因防控疫情致使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单位是否违法?

不违法。目前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国务院延长休假和各地政府延迟企业复工日期,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在此情况下,推迟复工期间未能及时发放工资系不可抗力所致,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二、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向员工发放工资?

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期间,应当依法向员工发放工资。具体标准为:1、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2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2条等。

三、如果员工因实施隔离治疗措施等情况导致不能正常上班,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视同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四、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 ,可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可以。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灵活办公,减少人员聚集;对于工资待遇、岗位安排和工作时间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自由协商。

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应依法办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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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政策法制保障组疫情防控法律问题专线咨询电话(0571-64818045)

来源:县司法局

编辑: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