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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声音报道
责编 | 陆慧
【编者按】
为了帮助市民答疑解惑、消费维权,满足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声音”集合后台众多的律师和律所,推出“我要问律师”栏目。在这里, 只要你有问题,“上海法治声音”将推荐专业律师免费解答。问答内容还将同步在“百度新闻上海频道”、“上海手机报”。联系我们:可在“上海法治声音”微信上留言,可拨打电话021-63225642,或发送邮箱fazhishengyin@126.com有问必答。
音粉提问一:
您好,我在郊区的一家工厂工作,因为我在厂里违反规定偷偷抽烟引起了很小的火灾,导致工厂里的部分产品烧毁,造成经济损失。现在公司说就相关的损失,要我个人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并说要从我的工资里扣除,这合法么?
律师解答一: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故,鉴于您的不当行为造成工厂经济损失,现工厂依法要求您作出赔偿,则在您无法一次性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工厂确有权从您的工资收入中扣除,但扣除的比例不得高于前述规定的20%,剩余金额亦不得低于前述规定的标准。

音粉提问二:
您好,我前几天通过一个网站向一个商户买了一些东西,但是收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但是这个网上的商户根本就不理会我的合理要求。我想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但是不知道这个商户的信息,联系了这个网站,要求网站提供这个商户的信息,但是网站说未经商户同意不能提供信息给我,导致我现在没办法找商户维权,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就您所述的遭遇而言,如该网站拒绝提供该商户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您可以直接起诉该网站要求赔偿。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