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不出警负什么责任 (接到报警不立案的后果)

110是中国公安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救助等,对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果接警后不及时出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6月由枞阳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任接警员,主要从事接报警、及时下达处警指令等工作。

在刘某1、覃某、方某4等人与方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争执并对方某1殴打过程中,方某1儿子方某2在现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方某2用手机先后四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接警员都以不属于本地管辖为由拒绝出警。直到当晚22时10分35秒,桐城市110接到报警并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因被刘某1等人殴打昏迷倒地被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该院抢救,后又因伤情严重,当晚即被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同年12月26日,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系所属公司委派至枞阳县公安局担任110报警台接警员,其代表公安机关行使110民警职责,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文启律师说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本案中,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

文启律师建议

110是每个中国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号码,代表着人们心中对这个号码的信任。同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接警员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