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抓捕并使用暴力构成什么罪 (抗拒执法持刀杀警察怎么判)

观点碰撞

观点一: 只评价冯某等人先前的犯罪行为,对于冯某抗拒抓捕行为不予评价,只作为先前犯罪行为的量刑情节。

观点二:对于冯某抗拒抓捕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但是与先前的犯罪行为择一重罪处罚。

观点三:对于冯某抗拒抓捕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但是与先前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抗拒抓捕并使用暴力构成什么罪,抗拒警察抓捕属于什么罪

案情简介

今年6月,民警接到多起110报警,称在辖区的某出租房内有一卖淫团伙,不仅从事卖淫违法行为,还有几名男子对嫖客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6月29日,民警着便衣在该出租房周边蹲守。民警刚到出租房,还未来得及部署工作,犯罪嫌疑人冯某、朱某、刘某突然从出租房内出来。民警翟某等冲上去对3人实施抓捕,翟某从后面搂住冯某的脖子,并同时告知其警官身份,朱某、刘某听闻是警察后,立即逃窜。而已经被控制的冯某为了反抗抓捕,在警官翟某多次告知其身份后,仍然向翟某的面部挥了一拳,并不停地用脚踢踹民警进行挣脱反抗。随后赶来支援的民警付某从包里拿出警官证,并与翟某一同将冯某制伏。之后,犯罪嫌疑人朱某、刘某也被抓获。但在此次抓捕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力暴**抗拒抓捕,造成民警翟某轻微伤。

意见分歧

对于存在先前犯罪行为,后又存在抗拒抓捕行为,且民警又身着便衣办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以下3种观点:

观点一:只评价冯某等人先前的犯罪行为,对于冯某抗拒抓捕行为不予评价,只作为先前犯罪行为的量刑情节。

观点二:对于冯某抗拒抓捕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但是与先前的犯罪行为择一重罪处罚。

观点三:对于冯某抗拒抓捕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但是与先前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法理评析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冯某抗拒抓捕行为应当单独评价,并与嫌疑人所实施的先前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一、妨害公务的行为应当单独评价

所谓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力暴**、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力暴**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抗拒便衣警察抓捕的行为是否应当单独评价,之所以有观点分歧,争议点主要在于:第一,便衣警察执行公务怎样认定;第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评价妨害公务罪中应当如何适用。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必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安民警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可以不着装。在此案中,为了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民警在蹲守、抓捕中,是可以不着警服的;如果遇到突发紧急情况,如在本案中,嫌疑人突然从出租房里出来,来不及第一时间出具工作证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突然出现,民警紧急采取处置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并表明警察身份,随后的民警赶过来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警官证。为了固定证据,现场的6名路人都可以作证,听到民警翟某高喊“我是警察,停止反抗”,而另外2名嫌疑人一听是警察,仓皇而逃,因此本案的行为对象完全可以成立。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之一。在本案中,民警接到多起110报警,也有事主指认这个卖淫团伙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对正在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已经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拿出警官证,当然属于依法执行的职务。

有学者认为抗拒抓捕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反抗行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具体情况来看,无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作为阻却违法犯罪的事由。该理论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运用,例如*亲近**属妨害司法等案例,该理论的适用既可以彰显刑法的人道价值,又能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属于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因此在适用时,应当严格限定它的使用条件和范围,以避免刑法对人性弱点的同情泛滥成灾,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和司法运行的有序性。

针对本案,如果违法犯罪嫌疑人只是摆脱抓捕,并未使用*力暴**抗拒,可以作为先前犯罪行为量刑的考虑情节;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力暴**、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具有刑法可罚性,应当成立妨害公务罪。当然如果冯某的先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针对他所使用的*力暴**、威胁手段抗拒抓捕,造成了民警轻微伤,也可单独成立妨害公务罪。

二、应当数罪并罚

在确立*力暴**抗拒抓捕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下,如果行为人先前行为也构成犯罪,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一罪与数罪的相关理论,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几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而数罪是指相互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事实上,两罪能够按照一罪论处的前提是,一个犯罪行为可以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中得以评价,不独立评价不会放纵犯罪分子,但是*力暴**抗拒抓捕的行为,上文已经论证过,需要单独进行评价,它是不能被行为人先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评价,两者之间也缺乏内在的联系,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够体现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从而能够打击犯罪分子,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此外,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遇到*力暴**抗拒执法时,都有相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结合本案,冯某等人所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等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与他所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进行数罪并罚。

信息来源:中国警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