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子官司是赢了,可老板没钱赔跑了,在河北省唐山市怎么办?
原创作者:张稳稳 专业做疑难复杂工伤 13488125995
一、基本案情
田先生是河北唐山某有限公司职工。工作中受伤,人社局已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二级,停工留薪期12个月。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田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工伤赔偿金额,被拒绝受理。
田先生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胜诉,法院判决公司赔偿x元,公司拒绝赔付。
田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板没钱,跑了,拒不露面,且因公司无财产,法院出具了终本裁定。
田先生又申请工伤赔偿先行支付,人社局以没有实施细则,作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
二、问题
田先生该怎么办?
三、回复
田先生可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获得部分工伤赔偿。
第一,田先生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先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权人**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田先生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先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规定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及时的救助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支付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人社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职责。田先生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田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后,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老板跑了,且在穷尽各项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将涉案债权执行到位,查明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田先生的情形已经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人社局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定支付项目及金额,并履行先行支付职责。
四、经查,河北省成功案例有
1、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入库编号2024-12-3-008-001,
刘某启等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后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裁判要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职工或者其*亲近**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
2、2020年8月27日发布,唐山市丰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田俊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行终241号行政判决书。
备注:本文系张稳稳(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328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