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政策层面规制着房地产,“房住不炒”,而银行存款利息越来越低。而资本无眠,首当其冲是进入股市。但股市里的各种作妖,也让投资者吃到了不少亏。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判决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5.5万余位投资者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然而,虚假陈述的的处罚仍然不少,纠纷诉讼案件还在不断继续!
点击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可以查询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股市有风险,入行应谨慎。
股市有股市的规则。规制股市的,主要就是《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尤其是《证券法》,整部《证券法》都在说信息公开以及围绕信息公开的相关主体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相关的义务,以及规制手段和处罚。简而言之,就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信息义务主体所设置的各种义务。只要这些义务没有履行到位,投资人因投资而受到损害,就有法可依来保护自己的投资收益。
为什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此之重?多到整部《证券法》几乎都在讲这块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资合性公司的义务
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因为资金聚集一起来做事业。资合,资合,就是钱的集合。融资有多种,但上市是公司融资方式中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正因为融资成本低,方便,为了避免公司融到资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必须得管制。只要资金进来,股东人数越来越多。但因为股东数量多了,有大股东,有小股东,协商以及决策会越来越难。因此很多信息都需要书面公开,决议办法、决议内容、开会程序等等,避免以此给股东造成损失或者带来其他影响。但正因为人多了,意见多了,咋作决策?只要达到一定比例,甭管持有异议的股东有多少意见,决议还是能成立生效的。因此,信息的公开及公开充分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最重要的。 只要你的信息公开合规,把应该公开的都公开,投资者投入多少钱,后面亏多少,基本都是风险自担。 但如果你利用信息公开这个手段 ,进行一些行为,欺骗或误导其他投资人,造成其他投资人损失的,那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与证券有关的纠纷有很多,最与广大投资人利益相关的就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康美药业投资者的索赔即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公司的其他人员涉及刑事法律,此处暂不陈述 )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虚假陈述包含以下4种:
虚假记载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 ,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一旦发现自己投资的公司被证监会处罚或者媒体报道揭露后,该如何维权?
哪些投资人有起诉资格?哪些可以作为被告?损失能索赔多少?起诉要准备什么材料?
先来了解下几个概念: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 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放播**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 :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基准日:即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依法可以索赔的前提条件:
条件1: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或更正日这段期间买入的
条件2: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当天及以后,卖出发生亏损,或因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
因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后,买入的投资者,有些是赚钱,有些是亏损的。赚钱的人当然不会去起诉,因为没有因虚假导致的损失。只有亏损的才会去起诉。
因此,有5大不赔:
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的,不赔!
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不赔!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不赔!
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不赔!
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不赔!
损失如何计算?
——以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我们用下图来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人在(A,C)期间以30元/股买入,
情形1:在虚假信息揭露以前,以45元卖出,投资收益为正,没有亏损,不得就虚假陈述起诉。
情形2:虚假信息揭露后/更正后,投资人一看到这个信息后,立即以20元卖出,那么投资差额损失就是:30-20=10元/股。
情形3:投资人因为忙,很久时间没有去看股票,等到看到这个虚假处罚信息后,股价已经2元了。投资差 额 损失是多少?
这部分就不是30-2=28元/股作为实际损失了。因为,对于没在合理期限内卖出的,法律设置了一个 公允价 。
公允价就是从揭露日到基准日 ,按照每日股价加权除所得。假设平均是12元/股,那投资差额损失就是30-12=18元/股。而12-2=10元/股这部分是作为扩大损失,法律不予以保护。投资人卖得晚的,就要自担这部分扩大损失了。
卖得晚,扩大损失不赔,那么,卖出的最晚时间是何时?——基准日的确定
基准日,分别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因此,投资者需要关注这些信息了,免得卖晚。
起诉索赔权利行使的时间
诉讼时效为3年,起算时间分如下几种:(一)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或有权处罚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 最先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本文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