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小主们
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外面的欠款要不回来
谈起要钱就各种接口拖延
打电话不接,还悄悄转移财产
怎么办???

瀛哲来支招—— 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杜绝对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以案释法
2020年初,天津东丽法院收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双方之间签署过结算单,被告也认可欠款事宜。被告玩起了失踪,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起诉后被告也不接法院的电话,企图通过躲避的方式拒绝还钱。
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余万元。诉讼中 财产保全 完成后第二天,当法官再次给被告打电话的时候,此时被告接了法官电话,并表示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了自己生活,会马上还钱,希望原告解除对自己账户的保全。
三天后,被告主动归还原告的全部欠款,原告也将撤诉申请及解封申请交到了法院。至此,一起原本可能因被告故意躲避而可能被拖很久的案件,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后一个星期内就圆满审结。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