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开幕,会期一共四天。本次会议共有18项议程,其中审议法规案10项,专项工作报告1项,财政预算调整方案1项,执法检查报告1项,人事任免议案4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1项。
重庆违法建设中,尤其是一些洋房别墅中,擅建私挖地下室的较多,怎么办?9月26日提请会议三次审议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
所谓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这其中,也包含了大家常说的居民住宅中的地下室。草案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
这就意味着,今后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所有地下空间利用,都将纳入规划管理,体现城市建设规划先行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
明确“地下空间利用”
违建中私建地下室的情况,生活中并不鲜见,政府也经常在查处。但总是屡禁不止,屡查屡犯。
“本次修改,就是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引导,避免此类情形发生。”市人*法大**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说,在二审中有意见建议在规划阶段就做好相关设计,合法满足相关需求。
根据这一意见,三审稿中增加规定,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
草案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状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违法建筑查处规定更细化
补充查处方式明确不予拆除适用条件
和二审稿相比,违建查处的相关规定,三审稿也更加细化。但彦铮说,二审中有意见认为,设立城乡规划综合执法机构后,综合执法机构同样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实施强制制止、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临时建设适用范围调整:
限于租赁的非农用地上
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2014]127号)对在农用地上建设农业设施作了专门规定。
因此,三次审议稿将临时建设的适用范围限于租赁的非农用地上。同时,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中也需要修建临时施工用房,三次审议稿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此外,三次审议稿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新增内容,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售楼用房也在可申请临时建设的情形之中。
临时建设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调研发现,临时建设存在延期的情况,有的可能一拖拖几年。三次审议稿严格控制了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
按照临时建设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因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任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