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袁刚在工地上打工,应得劳务费51440元。但是,当他已经在收据上签字后却没有收到现金。这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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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袁刚来到郑州的某便民中心项目工地上干杂活。从3月份干到年底,除了每月支一些生活费外,尚有劳务费51440元未结清。
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王向华通知袁刚,让他在金额分别为29440元和22000元的两张收据上签名,说签完字就能给他发钱。根据公司项目部的财务报销流程,都是领款人先填写收据再付款,从未出现问题,所以袁刚就按照要求签了名,然后把收据交给了王向华。
之后,王向华将收据交给公司项目部财务人员,并领取了该笔劳务费51440元。王向华收到钱后并没有交给袁刚,而是挪作他用。
原本说好当天就能给钱,可是过了一星期也没见着钱,袁刚着急了,几次催要才拿回了25000元劳务费。由于王向华一直拒不支付剩余的26440元劳务费,双方为此还闹到了派出所。在工友的帮助下,袁刚找到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律师了解案情后问袁刚:“收据都签了,你怎么证明没收到钱?有别的证据吗?”在律师的提醒下,袁刚想起来自己曾让王向华出具过一个证明,证明上写着“收到袁刚零工帮工费51440元”。看到这个证据,律师决定帮袁刚打官司,将王向华和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向华辩解称,在袁刚签好收据的当天就支付了劳务费,而出具的证明并不是表明自己收到袁刚的51440元,而是收到袁刚的两份收据。他之后又承认自己曾向袁刚支付了25000元,至于这是什么钱他并未说清。法院根据袁刚签字的收据,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忽视了袁刚提交的证据,而且,王向华的答辩意见前后矛盾,因此帮助袁刚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律师提出,王向华在原一审中陈述其在袁刚填写收据的当天即支付了劳务费51440元,但在庭审中又认可支付了袁刚25000元,对于25000元又无法说明支付的是何款项,其陈述前后矛盾。另外,根据以往付款的情况,王向华从未向袁刚出具过收到相应收据的证明,但在本案涉及的两笔劳务费则出具了证明,并且该证明显示的内容是收到劳务费,而非收到劳务费的收据。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公司仅通过项目经理王向华向袁刚支付劳务费25000元,判决公司支付剩余的劳务费26440元。公司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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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袁刚在收到劳务费之前先填写了收据,导致后来维权困难重重。如果不是手里有项目经理出具的证明,案件的结果将很难预测。在此提醒农民工朋友,在填写收据后,如果不能当即拿到现金,一定要在收据上备注“以公司转账形式支付”等足以证明未付款情形的字样。
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吴怀选
来源:法制文萃报
编辑:李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