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工手续继续办理,不得暂停办理。基于除劳动者原因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就业的,应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2. 先签署协商一致解除书,如果劳动者拒绝工作对接,即便签署了协解协议,也可 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提示注意,需单位处理时应当对员工进行通知并告知不办理的后果,对于告知或通知书的送达等留存证据,以便涉诉时进行举证。
3.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但需要单位举证且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二三点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工作,即需完整记录员工拒不交接的直接表述,间接或模棱两可的都可能难以被法院支持。且证据最好可以交叉验证,即有两种不同类型、逻辑项下的证据链互相验证。
例如《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世纪公司主张 因杨旭没有及时签订发放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 拒不交还公司人事章、法人一卡通, 拒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合法。 但其所提交的录音仅能证明双方对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等内容是否完备产生争议,依据录音内容,新世纪公司曾于2021年7月8日上午要求杨旭返还公司人事章、法人一卡通,双方上述物品应由谁保管产生争议,后经开会讨论,杨旭已完成交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旭上述行为构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