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私家车当黑出租罚多少钱 (跑黑出租被运管抓住怎么办)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被罚5000元

2019年8月1日8时10分,甘肃某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该县石洞镇新兴路实施巡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周某某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当日县交通局将此案作为交通运输违法案件予以立案。同时决定扣押周某某的甘AV号车辆并提取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执法抓到黑出租怎么罚款,济南私家车当黑出租罚多少钱

2019年8月1日,县交通局向周某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书面告知周某某拟处罚事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及处罚依据,以及所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2019年8月1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向周某某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日县交通局经过集体讨论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以周某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拟对周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5日,县交通局向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周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周某某。周某某缴清罚款。

二、驾驶员不服起诉至交通局,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一)周某某不服,将交通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是:一是交通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周某某的车辆,但未向车辆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告知采取行政扣押的理由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二是周某某2019年8月15日前县交通局处理相关事宜时,执法人员才将《车辆扣押凭证》、《现场询问笔录》以及《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时间填写为2019年8月1日。三是2019年8月25日,县交通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由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缺乏证据,也没有按照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存在违法。

(二)县交通局答辩处罚合法,请求驳回周某某起诉主要理由是:一是县交通局按照法定职权对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2019年8月1日其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而当事人拒签。2019年8月15日县交通局将《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周某某,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三是单位经过集体讨论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决定拟对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限定交通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认为:一是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某县交通局具有查处违法从事营运行为的行政职权。二是2019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向周某某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经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周某某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而于2019年8月1日该单位已经向周某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已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及处罚依据,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存在程序违法。三是撤销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县交通运输局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周某某涉嫌违法从事巡游出租车一案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谈律学法笔记

谈律认为,本案驾驶员周某某赢了官司但对本人意义不大,交通局输了官司应当吸取教训。就本案谈三点看法:

一是县交通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哪里违法?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因此,当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本案中,法院认定交通局8月1日向周某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15日才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据此判决程序违法值得商榷。根据周某某的起诉事实得知,县交通局是8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县交通局8月1日向周某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周某某拟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及处罚依据,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障了周某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享有的权利。值得关注的是,县交通局在《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周某某后再开展调查取证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这些调查取证都是在8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取得的证据,当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二是判决对周某某的实质意义不大,大概率仍然会重新收到一份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家注意没有,法院判决撤销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限定交通局重新对周某某涉嫌违法从事巡游出租车一案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那么,县交通局将重新作出什么行政行为呢?不出意外的话,仍然是一份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过,交通局这次会吸取教训,做到所有处罚程序合法的。

可能有人会提出,县交通局重新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当中“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个担忧不不必要的,因为县交通局第一次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书撤销,撤销之时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失效。县交通局之后,根据周某某违法的事实重新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然没有重复处罚。所以,周某某官司虽然赢了,但是5000元罚款可能还是没办法避免。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法治审核是否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问题

本案中周某某提出,,县交通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由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缺乏证据。在判决书中未对此项理由进行评判。2017年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17修正的行政处罚法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才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人员,不受此条限制。长期以来,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程序等规定,与法院等司法机关存在不少的分歧,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理解与司法部门存在脱节现象。

2017年的此次修改,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资格上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际上是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个群体保持同一个标准,大家同学一个教材,同是一个考试,使行政执法在初期法制审核是就与司法机关的标准保持一致。长此以往,行政执法和司法就更能保持一致,目前只剩下立法机关的立法人员尚未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待立法法修改时,对立法人员提出法律职业资格要求后,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执行法律的标准将更加统一。

欢迎关注讨论,一起学法守法,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案件来源:(2019)甘0103行初221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