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之前,请您先点击一下“关注”,方便与您探讨和分析,可以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十分感谢您的关注!法律问题不求人,比律师咨询更专业的裁判观点,欢迎关注备用。文章均为真实案例,标题为裁判观点可在我的主页按需搜索,需要案号请在具体文章下评论随后私信。
2000年至2001年间,五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其承建的XXX公司开发的XXX小区XXX#楼工程与周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周某某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施工上述工程,周某某按工程决算总价的3%向五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交纳管理费。

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星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504,172.15元;2.判令五星建设公司支付占用周某某工程款期间利息1,996,157.12元(其中2011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1,793,698.12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利息202,365.94元);3.判令五星建设公司支付诉讼期间以及以3,504,172.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周某某虽与一建公司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与一建公司之间已就双方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且对欠款数额进行过确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一建公司欠付款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周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某要求五星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以及占用工程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对此,二审分析如下:周某某主张其与一建公司、五星建设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能够证实一建公司、五星建设公司仍欠付其工程款,且自协议签订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一直与一建公司、五星建设公司对账并索要工程款,故其诉讼主张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此二审认为,周某某在(2020)第55号案件中自认一建公司将广汇房产公司向一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除周某某应当向一建公司交纳的3%管理费外,已经全部支付给周某某。
现周某某基于一建公司就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工程仍欠付其工程款,并要求一建公司的承继方五星建设公司向支付工程欠款,属*翻推**其自认,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现周某某提供了其与一建公司、五星建设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及《一建公司支付承包人周某某工程款情况一览表(双方无异议)》欲证实一建公司仍欠付其工程款,但上述证据上均未加盖一建公司或五星建设公司的公章,周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三方“协议”中乙方签名的任永伟及丙方签名的曹某有权代表一建公司及五星建设公司与其签订协议,而《一建公司支付承包人周某某工程款情况一览表(双方无异议)》亦无一建公司或五星建设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仅凭证人证言无法证实该一览表的来源,故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翻推**其自认。即便三方“协议”中的工作人员能够代表一建公司、五星建设公司与周某某签订该协议,该协议约定“对账工作应在半年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三方在协议签订后半年未就工程款事宜达成一致,此时周某某应当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就涉案工程款事宜积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也据此起算,协议签订日期为2010年8月17日,故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当为2011年2月17日。周某某仅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周某某于2021年10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因此,对周某某要求五星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以及占用工程款期间利息的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本案一审审理期限超过四个月,但未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属程序瑕疵,对周某某主张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二审不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