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给一个企业做咨询。大概情况如下:
一家服装制造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准备注销。
当初公司成立时只有30万注册资本,一直没有变动,到注销前账面的实收资本仍然是30万。经营期间一直是老板在不断地往公司填补资金,所以账上还挂有老板支付给公司的借款——其他应付款300万,未分配利润-60万。公司已无力还款,老板也认为公司是自己开的,不需要公司还款,于是放弃了对公司的债权。
但是,在公司注销过程中税务局认定的可弥补亏损只有50万,而老板放弃债权的300万其他应付款,被认定为企业当年的收入,最后公司补缴了6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并且,算出公司最后的盈余有38万元,比注册资本还要多8万,税务局又让老板补缴了个人所得税1.6万。此次注销,一共补缴了64.1万的税。
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例中,补税的关键在于老板放弃了对企业的债权,所以导致企业补缴了大额的企业所得税。因为按照债务重组的原理,企业虽然不用还钱了,但不用偿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的债务重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在注销时,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大家都知道税法跟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所以汇算清缴时会有各种调增调减项。税务局认定的可弥补亏损只有50万,比账面上的亏损60万要少,所以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300-50)*25%=62.5万元。
另外,老板缴纳的个税,因为老板是自然人股东,最终算出企业有盈余的话,就相当于老板收回了30万的投资资本之后,还挣到了额外的钱。所以企业盈余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2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38-30)*20%=1.6万元。
当时老板非常心痛,公司都亏成这样了,还白白补缴了这么多的税!于是找到我们进行咨询,看看有没有比较好的建议。
针对该种情况,我们分析如下:
在清算和注销之前,将老板的债权转为股权。
公司清算前,假设老板手头有流动资金60万,对企业进行增资,将注册资本增加到90万,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万
贷:实收资本 60万
增资之后再将这60万还款给老板,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 60万
贷:银行存款 60万
增资再还款,如此循环五次,实收资本增加了300万,其他应付款也冲掉了300万。这样,注销时企业不需要再因为不必偿还的应付款项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实收资本变成了330万,也会远远超过最终算出的盈余,本来就亏钱的老板也无须再补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注销前频繁的"增资+还款"的操作也会比较容易引起税务局关注的,所以这不是最优方案,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实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初,做好相关规划,建议老板事先对股权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或者在经营过程中,慢慢调整股权与债权的比例,这样也许就不会面临注销时补税的情况了。
因此,税收筹划并不是某一项业务、某一个节点做的事情,而是应该从企业的整体战略考虑和出发,提前在业务流程上系统性地合理设计与规划,最后达到预期的筹划效果。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要帮企业合理节税,更应该懂得如何避免让企业多缴税。
大家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