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系家庭共有财产,那么经过*地征***迁拆**后的*迁拆**安置房,权利归属是否会产生变化呢?取得*迁拆**安置房后,因家庭成员离婚而产生析产纠纷,又应当如何处理?一起来关注!
问题一
我嫁到公公家(原人口数为3人,被*迁拆**房屋面积为300m2)做儿媳,并将户口也迁至他家,和丈夫生育了一子。后来遇到*迁拆**,我们选择纯商品房安置,得到三套商品房。面积分别为140平方米、120平方米、65平方米。现在我想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家析产,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得到一部分房子?如果可以,具体如何分割呢?
这里首先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您公公家的房屋已经从农村房屋,转变成了城市商品房;第二,享受的面积超过了对应户型大户可享受的250平方米,也超出了被*迁拆**原有的房屋面积;第三,您虽已将户口迁至夫家,但夫家所在的集体组织并未划拨宅基地使用权给您,后生育的子女也未划拨宅基地使用权。而*迁拆**后在安置过程中村集体组织按5个农业人口数进行了安置,实际上给予了您和您的孩子宅基地使用权。
既然您在*迁拆**安置过程中实际上享受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有权分割房屋。*迁拆**前后房屋本身性质虽发生了改变,但无法改变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
您有权分割到的房屋面积应当是50平方米,理由是:250平米的商品房是基于您家的农业人口数(5人)来安置的,超过250平之外的部分,是基于被*迁拆**房的面积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取得的。您未参与建造被*迁拆**房屋,未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对这部分房产调换而来的商品房主张分割。
您可分得50平方米的安置房房屋,但如果没有50平方米的房屋,只有65平方米的房屋,那么您只能分这65平方米的房屋,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您应该按市场价,对夫家其他成员予以补偿。当然,您也可以不分这部分房子,如果您同意该5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要求他们对您进行折价补偿。

问题二
我是上门女婿,但没有将户口迁到岳丈家。后来他家遇到*迁拆**进行了安置。现在,我想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家析产,我是否有权分割*迁拆**安置房?如果可以,如何分割?
您岳丈家无论是选择何种安置房形式,您都无权分割安置房。原因在于,您无论是在*迁拆**前还是*迁拆**后,都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被*迁拆**房屋也不具有所有权。而安置房的权利来源是基于农村人口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对房屋所有权。如果不具备这两项权利,就不能享受安置房。
但是,取得安置房后家庭成员对其进行了装修,在此过程中您出了资、出了力,那么您就有权对这部分,要求其他家庭成员对你折价补偿。
问题三
我家房屋*迁拆**之前,儿媳将户口迁了过来。*迁拆**后,政府不考虑我家庭人数多少,也不分大中小户型,统一外观样式和建筑面积,另行安排宅基地由我们自己建房。房屋建好后,儿媳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家析产,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具体如何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儿媳虽然已经离婚,但在*迁拆**安置过程中已实质上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其完全有权分割房屋。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些成员在建造房屋过程中出资、出力明显不同,则应当平等分割,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证据证明你们出资、出力明显不同,就按照出资、出力的大小进行分割。

问题四
我是入户儿媳,但我未将户口迁至夫家,丈夫家*迁拆**后政府不考虑家庭人数多少,也不分大中小户型,统一外观样式和建筑面积,另行安排宅基地由自己建造。现在我想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家析产,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如何分割?
您在公公家并无宅基地使用权,对被*迁拆**房屋也无所有权,故其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建房过程中,您也出资、出力,就可以要求其他成员给你相应的补偿。
安置房的析产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成员是否享有农村人口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对房屋所有权,这个双重权利是安置房权利的来源;如果不具备这个权利,便无权分割安置房。但如果家庭成员在被*迁拆**房屋进行建造时曾参与出资、出力,则可以要求其他成员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