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是以是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现实情况是,二审法院在二审的开庭是走过场、在浪费司法资源思想的影响下,是以不开庭为原则,开庭为例外。在两院两部144号文公布后,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善。
针对醉驾案而言,144号文对二审是否公开开庭审理的影响应该不大。因为,可能在多数裁判者看来,该类案件属于案情事实认定简单、证据体系单一的小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情形下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分别是“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很多醉驾案就符合第(一)项的规定。这是法律层面的规定。
二、司法现实
笔者代理的某醉驾案件,一审后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辩护人先后提交了多份申请,其中也包括《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经办法官说“先把辩护意见寄过来,我们再决定是否开庭。”一般来说,这句话可能就意味着不开庭了。
最终,法院回复不安排公开开庭,书面审理。
三、选择相信,不留缺憾
因手头就有某地一醉驾案例,二审法院未开庭,虽有“只审案卷不审人”的片面作法,但该二审的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某种程序上该案例给我们信心
于是,我们选择了相信,相信二审法院的经办法*能官**够重视该案,依法裁判。把辩护工作做实做足,在法律及技术规范适用、证据审查等方面不留缺憾,对于结果我们也只能是“尽人事,听天命”。
毕竟,法锤不在辩护人手中。
接下来就开始了辩护意见的起草工作。因预期二审法院极有可能不开庭审理,这种情况下的辩护意见与已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意见的形式应是有所区别的。因为我们知道法官很忙,让他们在看了书面辩护意见要核实相关证据去找去翻卷宗,有时他们可能因其他原因给遗忘了,并非故意忽略。有的时候,有些事的确是会忙忘的。这也是生活常识。我们将案件中存在问题的证据直接附在辩护意见中,方便经办法官查找。本着“详尽不忘梗概”的原则,把该案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充分展现,特别是对鉴定意见(本案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鉴定文书是“检验报告”,名称不同而已。)存在的诸多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及存在虚假鉴定嫌疑的问题作了详细列举... ...
漫长等待后,我们收到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见下图:


四、写在最后
至此,该案暂告一段落,可以说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接下来的路,仍然充满了各种想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