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案件怎样立案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规定时间)

赢了官司先别急着高兴,对方不履行怎么办?您需要做些什么呢?如果您被这些问题困扰,那么二中院立案庭现在就来给您讲讲申请强制执行立案那些事儿,帮您走好解决纠纷关键一步。

本期带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三部曲”,我们将分三部分介绍执行立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带您来了解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材料

在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您首先需要准备申请所需的材料。为防止多跑腿,您一定要备齐每一项再来见我们哦!

(一)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范本见文末)

主要内容:

Ø 1、申请人身份信息

n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n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Ø 2、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n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n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Ø 3、执行依据

n 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n 我国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n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n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Ø 特别提示:申请强制执行有三个基本前提条件,需同时满足,一是文书已经生效;二是文书具备给付内容;三是被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Ø 4、请求事项

Ø 特别提示:一是请求事项与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的内容要一致;二是执行的标的明确。

Ø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

Ø 自然人申请的,应向法院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Ø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

Ø 特别提示:

(1) 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2)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提出异议及复议,或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证据

(1) 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 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

(4)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5)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需要同时提交已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原件;

(6)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Ø 特别提示:一是尽量向法院提交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二是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保全材料。

· 二、管辖

准备好材料后,您需要确定具体去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我院对您的强制执行案件无管辖权,我们就无缘帮您解决问题了,您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他们可以为您解决执行问题。

(一)级别管辖

如果您要来我院申请执行,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中级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管辖规定,我院管辖以下几类执行案件。

n 我院作出的一审民商事判决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

n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范围内的商事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中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金额应达到我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求;

n 申请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港、澳、台地区)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n 其他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规则

确定级别管辖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可以向哪一家该级别的法院申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下面谈下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确定规则,方便您对管辖法院作出准确判断。

Ø 被执行人住所地

l 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确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以户籍地址为准;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为准。

Ø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n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n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股份的,该股权或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n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n 被执行的财产为动产,其所在地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Ø 申请期限:

n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时间为二年;

n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三、执行申请费

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执行申请费: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收取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收取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