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一位五旬的女子,与丈夫携手经营着一家旅行社。当得知旅行社推出“山东+中朝边境游”的线路时,她与妹妹商议,决定带着年迈的母亲刘婆婆一同出游,共赏大好河山。谭某便在自己的网点为众人报了团。
尽管谭某身为旅行团的领队,但按照合同约定,她在带领团队抵达山东后,需由当地的地接社负责接待工作。
旅行团抵达目的地后,地接社为谭某姐妹及其母亲等人妥善安排了酒店住宿。次日清晨,他们在济南游玩,午后则前往聊城继续游览,谭某姐妹亦同行。傍晚六点三十分,大家返回酒店休息。
然而,次日清晨五点半,与刘婆婆同住一室的旅客发现她无法唤醒,遂即通知了谭某姐妹。两人闻讯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后,确认刘婆婆已离世。
经医护人员诊断,刘婆婆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换言之,她是在睡梦中安详离世的。当谭某姐妹赶到现场时,母亲已然离世。
然而,事后谭某姐妹却以长途跋涉为诱因、地接社工作人员未尽救助义务为由,将地接社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6万元及2万元精神抚慰金。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责任。但若被侵权人自身亦存在过错,则应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鉴于此,谭某姐妹亦承认刘婆婆自身亦有过错。因此,她们主张地接社仅需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13万元及2万元精神抚慰金。
此事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
有网友质疑,身为旅行社经营者的谭某,若换位思考,面对旅客将其告上法庭的情况,又将作何感想?难道作为领队及刘婆婆的女儿的谭某,就完全没有责任吗?
从法律角度审视本案:
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要求地接社承担责任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地接社存在过错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事发当天刘婆婆游览了两个相对平缓的景点,首站游览时间仅为一小时,之后自行用餐。午后游览结束后,团队返回酒店休息,并于傍晚六点三十分回到房间,随后刘婆婆上床休息。
一审法院认为,地接社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游览活动强度适中,游客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故地接社并无过错。
同时,刘婆婆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表明她是在睡眠中因自身疾病离世。当发现异常时,已不具备抢救条件,因此不能强求地接社履行救助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了谭某姐妹的诉讼请求。
然而,谭某姐妹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地接社对旅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只有在地接社存在过错行为时,才需承担责任。且这种过错的认定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度苛责其义务。
本案中,地接社安排的行程及休息时间均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安排不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在发现刘婆婆异常时,她已离世,因此不能仅凭地接社未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就认定其有过错。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指出,谭某姐妹明知母亲身体状况,仍带她出游,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