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空白的劳动合同怎么补救 (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空白条款咋办)

【案件概括】

2008年1月21日,王小小到汽车配件公司工作,任设计科长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1月2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28日,王小小以汽车配件公司单方擅自降低工资待遇为由,向汽车配件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3年1月29日,汽车配件公司同意王小小辞职。2013年3月19日,王小小离职。

后王小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1.2008年1月21日至2010年7月30日双休日加班工资126438元;2.2008年1月21日至2010年7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140625元;3.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扣发的工资19427.22元;4.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工资差额23804元;5.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355.81元;6.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每月扣发的工资150元;7.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77761.06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王小小2012年1月至6月克扣的工资750元及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87.50元,驳回王小小的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王小小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房屋补助、翻译补助、通讯补助、其他补助、加班工资、全勤补助、工龄补助、加项等构成,其中,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加项工资数额为2070.38元;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加项工资数额为2164元左右;2012年4月以后,加项工资数额为0。2012年7月以前,王小小基本工资数额为3355元;2012年7月以后,基本工资数额为3505元。

王小小提供2013年5月18日汽车配件公司出具的两份《说明》和签订日期分别为2008年1月22日、2012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2008年1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为20080001。

公司让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咋办,签了空白劳动合同如何补救

《说明》主要内容为:“汽车配件公司与王小小约定每月税后工资12500元,工资卡发放7500元,另外5000元由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2008年1月21日至2010年7月30日,王小小平时工作日每天加班至少2小时,双休日至少加班8小时,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2010年8月开始,公司单方减掉了现金支付的5000元;2012年4月,再次每月减少王小小工资2164元”。

“王小小于2008年1月22日与汽车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编号‘20080001’,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给公司的合同没有签订日期,合同条款部分除身份信息由王小小填写外,其余均为空白。2010年1月21日合同到期,汽车配件公司给王小小两份空白劳动合同,王小小在两份合同上签名并在合同首页填写身份信息后将两份合同交回公司,日期及其他部分均没有填写内容。2010年2月1日,因公司决定在2008年1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页直接续订合同,王小小交回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未使用,也未返还给王小小。2012年1月27日,公司与王小小签订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乙方签名及第一页身份信息由王小小填写,交给公司的一份合同日期和内容均是空白。以后没有与王小小签订过劳动合同。”

汽车配件公司对王小小提供的上述两份《说明》不予认可,并对《说明》所盖公章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两份《说明》所盖公章与汽车配件公司提供的检测样本上所盖公章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汽车配件公司称在与王小小签订了2012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以后,又于2012年2月1日、2012年4月6日补充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在补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汽车配件公司向王小小明确了汽车配件公司于2012年7月份调薪,调薪前王小小月基本工资为3355元、调薪后月基本工资为3505元的事实以及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取消工资表中加项工资的事实。

为此,汽车配件公司提供了2012年2月1日、4月6日与王小小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佐证其主张,其中,签订日期为2012年2月1日的劳动合同编号为“20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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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断】

汽车配件公司对王小小提供的有关王小小工作期间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的说明均不予认可,经鉴定,两份《说明》所盖公章与汽车配件公司提供的检测样本上的公章一致,汽车配件公司不能对此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因此,对王小小提供的两份《说明》,法院可以采信。

《说明》中明确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及订立后合同文本的保管情况,根据《说明》记载,王小小于2010年1月给汽车配件公司签订两份空白合同后,汽车配件公司最终并未将此两份未使用的空白合同返还给王小小。

王小小对汽车配件公司提供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2月1日、4月6日的两份劳动合同不予认可,汽车配件公司也无证据能够证实其所提供的上述两份合同系王小小出于真实意思所订。《说明》与汽车配件公司提供的其与王小小2012年2月1日、4月6日订立的两份劳动合同及相关合同内容相矛盾。由于《说明》的出具时间在后,且加盖了汽车配件公司公章,因此,对汽车配件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劳动合同,法院不会采信。

另外,汽车配件公司提供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2月1日的劳动合同编号为“20080001”,此合同编号与王小小提供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编号相同,也能够侧面印证汽车配件公司与王小小订立空白合同的事实。同时,在双方2008年1月22日和2012年1月27日所订立劳动合同尾部均有“劳动合同变更书”附页的情况下,双方另行两次通过签订整份劳动合同的形式单独就工资变更事项进行约定亦有悖于常理。

劳动报酬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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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汽车配件公司向王小小支付的工资中,每月均包含一笔2000余元的加项工资,该笔款项数额较为固定,且每月均有支付,应认定为王小小工资的组成部分。2012年4月以后,汽车配件公司在未与王小小协商的情况下,将该项予以扣减,违反了法律关于协商确定工资数额的规定,王小小主张汽车配件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扣发的加项工资,法院应当支持。王小小主张扣发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王小小以汽车配件公司擅自降低工资待遇为由与汽车配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规定的情形。

根据王小小提供的《说明》,能够确认汽车配件公司未足额支付王小小加班工资的事实。《说明》明确记载了汽车配件公司对王小小的工资发放以及王小小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的加班情况和2013年王小小辞职原因情况。现汽车配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小小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之间的加班工资已足额支付完毕的事实,亦不能否定上述《说明》的真实性。

结合本案王小小的工资收入和加项工资的查证情况,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汽车配件公司向王小小支付的工资中,每月均包含一笔2000余元的加项工资,但2012年4月以后,汽车配件公司在未与王小小协商一致情况下,将该项予以扣减,汽车配件公司应向王小小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扣发的加项工资并应向王小小支付尚欠的加班工资。汽车配件公司提出其未克扣王小小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均已支付完毕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一、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王小小扣发的工资;二、汽车配件公司支付小小工资差额;三、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王小小加班工资;四、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王小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汽车配件公司无需支付王小小拖欠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六、驳回王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汽车配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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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今天这个案子里的员工就是相当聪明,虽然不知道他的两张《说明》是怎么弄到手的,但至少能够说明自己签订了两份空白合同,至于空白合同在公司手里怎么用,不需要他再去举证。

如果没有这两张说明,用人单位也没在劳动合同上编号,想要证明自己签订了空白合同恐怕也没这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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