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离职时,如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被要求签署免责声明或再无争议的说明,要注意保留录音这类证据,以充分证明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本事实

杨元2008年2月28日入职地铁公司,担任地铁上的保安,双方多次订立劳动合同,但地铁公司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杨元每月工资仅3860元。
2020年9月30日,杨元的队长告诉他队里要减员,他在名单内。杨元向队长跟经理要补偿金未果;2020年10月2日,杨元又向中队长要补偿金,公司要求其签订辞职申请,不签不给钱,最终杨元签字后拿到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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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杨元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180元;未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偿10000元;支付2020年9月工资386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杨元的全部仲裁请求。杨元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庭审过程中,公司称杨元为2020年10月3日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已经就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及2020年9月工资协商达成一致,单位也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再无任何法律纠纷。
公司为此向法庭提交了通知函、辞职申请表、免责声明、转账明细和账单详情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杨元承认离职申请表的签字是其本人所写,但称表里的内容不是自己写的,是公司后补的;认可免责声明是自己写的,但是被胁迫写的,当时队长让他写,他说不会写,队长说“按照我说的写”,于是他说一句,我写一句,最后写到日期。
经查,辞职申请表显示杨元的辞职原因为“更换工作自愿辞职”;免责声明的内容为手写,“本人杨元,…本人现已收到地铁公司关于本人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保的补偿金及九月份工资共12000元。我与地铁公司再无任何法律纠纷,将不再追究地铁公司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元认可地铁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表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可视为其对辞职申请表内容全部认可,虽然杨元主张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因此法院对杨元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免责声明的内容,杨元与地铁公司就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保的补偿金和九月份的工资已经协商一致,杨元与地铁公司再无任何法律纠纷,将不再追究地铁公司任何责任,且现在地铁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

杨元虽主张免责声明是在被队长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但是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元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杨元认可《辞职申请表》是其本人签字,也认可《免责声明》是其本人所写。杨元在签字、手写这两份材料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材料内容具备正常的认知能力,应当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

杨元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前述材料时地铁公司实施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其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杨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千法说法

又是一件因写下了包含“与公司再无任何争议”这种内容的声明,而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再一次证明了,劳动者签署的这类协议或声明的效力之大。
虽然从仲裁到一审、二审,杨元不断强调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才签署了这样的协议,这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骗了,自己工作13年,却只落得个12000元的补偿,充满气愤与不公,也通过诉讼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但是,诉讼中,口说无凭,一切都要看证据,凭证据说话,凭证据断案。 对于劳动者,我们从中要吸取经验教训,遇到公司强制要求签署这类协议时,要充分保留下自己对此并不认可,仍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比如录音,这样才能在后续维权时为自己证明。
同样类型的案子,举证的程度不同,结果也截然不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笔者另一篇文章《协议约定全部薪资结清无任何劳动争议?没用!这样举证,公司败诉》,这一案例中,劳动者充分举证协议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赢得诉讼,两案对比,更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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