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如遇保险理赔相关问题,请私信理赔帮,保险法律专家为您免费解答。
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20)辽0703民初95号】
基本案情
- 案发经过
2008年6月20日,刘英(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已经投保12年。
2018年,刘英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常出现头晕、耳鸣、血压不稳等症状,于当年10月19日在医院CT检查颅内占位性病变,为了进一步确诊于11月在首都医院进行诊治,经做核磁共振确诊为 鞍结节脑膜瘤 。
刘英因主治医生态度、水平以及惧怕开颅手术等原因未同意开颅手术并办理出院,回家治疗。但是回家之后头晕症状加重,视野缺损,无力发抖运动受阻,又回到首都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9月2日,刘英进行了 神经内镜下经鼻腔-鞍结节脑膜瘤切除术 (无需开颅)。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用7万元。出院诊断为 “鞍区脑膜瘤”。
保险公司认为刘英 未进行开颅手术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刘英认为脑良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刘英起诉至法院。
【/鞍结节脑膜瘤】: 鞍结节的 脑膜瘤 是比较严重的。鞍结节的脑膜瘤与视神经、视交叉、双侧的颈内动脉以及海绵窦距离都比较近,肿瘤在生长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侵犯到这些重要的血管、神经结构,引起比较严重的后果。患者常常有视力下降、视野缺损、动眼神经麻痹等表现。

女子投保12年后患脑肿瘤,保险公司:没做开颅手术,不赔!
法院审理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
2、 原告刘英于2019年9月5日在全麻下行神经内镜下经鼻腔鞍结节脑膜瘤切除术,治愈出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良性肿瘤需达到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的程度,并须满足至少一项条件,原告的病症 没有进行开颅手术或是脑瘤放射性治疗 ,所以原告的病症没有达到重大疾病标准。
3、 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刘英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刘英已阅读保险条款并以书面签字方式确认,“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有效,被保险人刘英所患疾病不属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因此不予赔付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女子投保12年后患脑肿瘤,保险公司:没做开颅手术,不赔!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英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
- 裁判要旨
1原告刘英所患疾病经医院诊断结果为“鞍区脑膜瘤”并经过了鼻腔-鞍结节脑膜瘤切除术,该疾病及手术事实上 已经对刘英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 ,符合一般投保主体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的合理预期和真实意图。
2、其未进行开颅手术系因为 医疗水平的提高有更佳手术方案 ,无需强行进行开颅手术,近十年前拟定的保险理赔条件于今日应该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 ,如此也符合人身保险行为的宗旨及体现的 人文关怀 。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已经成就,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

-THE END-
猜你想读
➤ 男子患癌,理赔时被指“骗保”。法院:赔!别再让业务员代签名了
➤ 男子意外死亡,理赔被拒:不保吊车司机。法院:投保时咋不说,赔
➤ 意外受伤治疗10个月,理赔被拒:合同到期,不管。法院:不合理
➤ 精神分裂症患者吃药过量死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0万,冤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