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EAP涉及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 EAP涉及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一、专业人士和职业道德
(一)专业人士能力要求和资格认证
在任何一种行业中,对专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资格认证体系总是随着它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并发展完善起来的。同时,严格的专业人员能力要求和资格认证体系也促进了行业的顺利发展。自身发展的需求和客户的要求是专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资格认证体系发展的两大驱动力。在EAP专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资格认证体系产生和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同样受到这两个因素的驱动。
一方面,纵观EAP的发展历程,早期的EAP致力于帮助员工解决酗酒、吸毒和药物滥用问题,从20世纪70年*开代**始,EAP应用到企业管理中,并在吸收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学科养分后得到长足的发展。EAP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EAP专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资格认证体系,对EAP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管理科学蓬勃发展,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发展促进了EAP的成熟完善,同时也促使EAP行业提高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结构的要求,并开发出新的EAP资格认证体系,这对提高EAP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也促进了EAP本身的发展。
从另一方面来说,“选对人才能做对事”,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在选择EAP时同样怀有这样的理念。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一直困扰自己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是他们最为关注的焦点,因此无论是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EAP部门还是选择企业外的EAP专业服务机构,他们都会对EAP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进行近于苛刻的审视。客户的高要求也推动了EAP领域对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结构和资格认证体系的要求的提高。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用大量的篇幅谈了EAP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发展历史,而对国内的EAP的引进和发展我们甚至不能用“历史”一词来阐述,毕竟EAP引入国内的时间迄今为止仅仅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中间又几经波折,目前国内的EAP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国外,无论是EAP专业主管部门还是接受EAP服务的企业都非常清楚EAP专业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专业资质,他们对EAP专业人员的知识能力要求是非常明确的,并且建立了专门的EAP管理机构,制定出专业的EAP咨询师资格认证体系。在国内,EAP是从国外引入的新事物,早期EAP引进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国内实行全盘西化的EAP是行不通的。因此,EAP引入国内的过程中需要非常小心谨慎,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已经趋于成熟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另一方面又要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发展出EAP的中国模式,建立EAP中国标准。在建立国内EAP专业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标准和资格认证体系的过程中,EAP专家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同时又根据国内与国外存在历史文化、社会道德观念差异的特点,走出一条与西方不同的发展道路。
下面我们主要谈谈EAP专业人员的资质,介绍国内外(以美国为例)EAP专业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各自的资格认证体系。
1.EAP专业人士的能力要求
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具备非常优秀的专业知识技能,EAP专业人士也是如此。只有具备了专业的知识技能,EAP专业人员才能取信于接受服务的企业,才能够得心应手地实施EAP项目,为企业提供有效的EAP帮助。那么,EAP专业人士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知识技能呢?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提到EAP是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实务技术结合的产物。在EAP发展成熟的国家,要求EAP专业人员了解心理学、社会学、劳资关系、人力资源、组织行为、企业管理、相关政策法令、跨文化(外劳)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另外,EAP专业人员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系统思考的意识和能力、良好有效的交谈能力、引导和促进的能力、直面自己的能力等。同时,EAP专业人员还应具有带领团体、策划(执行)活动、调查、评估、压力放松、转介等实务技术。
(1)美国EAP专业人员能力构成。
EAP在美国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了,向企业提供的服务非常齐全,涵盖了心理咨询、教育培训咨询、员工福利政策咨询、休闲咨询、员工申诉、法律援助等方面。因此,要求EAP专业人员熟悉与掌握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北美员工帮助协会(Employee Assistance Society of North American,EASNA)将EAP专业人员分为EAP咨询、EAP管理、EAP测量和转诊、EAP专业人员助手四类,设置了相应的员工帮助主管、员工帮助顾问、员工帮助评估与指导专家、员工帮助转介代理人等四种EAP资格。对每种EAP资格提出不同的能力要求。
a.员工帮助主管。
员工帮助主管指的是在企业内部EAP部门或是专门的EAP服务机构中管理所有参与EAP的人员。EASNA认为员工帮助主管应具备以下能力:
筹划一个针对员工及其管理者的EAP计划。
筹划一个针对员工及其家人的EAP计划。
设计并开发员工帮助服务。
在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实施必需的评估。
评估团体共有资源。
在工作机制方面知识渊博。
监督和评估职员。
对主管、督导、指导执行者进行恰当的训练。
提供培训计划。
为媒介机构撰写文章。
开发并执行具体的计划和程序。
开发并管理计划预算。
对完整的津贴计划进行调整。
与机构共有资源,如个人/人力资源、医生、工会/劳工关系、工人补偿、主管、督导/领班、安全设备、服务员、职业更新及合法社团相结合。
在员工评估及指导服务上知识渊博。
参与专项研究。
提出口头或书面报告以供讨论。
实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速度和对开销的分析在内的评估活动。
制作服务,提供费用一览表。
保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事。
b.员工帮助顾问。
员工帮助顾问是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的人员,在合约的基础上,参与员工帮助服务的开发与管理。根据EASNA标准,员工帮助顾问应具备以下能力:
开发并恰当地执行一个将个体特性及不同工作背景考虑在内的计划。
实施组织上的分析,也就是必需的评估。
将每个计划和原理销售给企业。
向员工及其主管推销这一计划。
向员工及其家人推销这一计划。
在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评估团体共有资源。
对主管、督导、指导执行者进行恰当的训练。
提供培训计划。
在开发和执行计划和程序的过程中提供意见。
在对完整的津贴计划的调整中提供意见。
与机构共有资源,如个人/人力资源、医生、工会/劳工关系、工人补偿、主管、督导/领班、安全设备、服务员、职业更新及合法社团相结合。
具备员工评估及指导服务方面的知识。
参与专项研究。
提出口头/书面报告以供讨论。
利用速度、开销分析以及渗透速度等知识实施评估活动。
制作服务提供费用一览表。
保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事。
c.员工帮助评估与指导专家。
EASNA将员工帮助评估与指导专家定义为为员工帮助服务提供测量、咨询及后续跟踪活动的人,规定员工帮助评估与指导专家应具有以下能力:
提供短期干预或危机干预。
提供类似于压力管理主题的基础教育项目。
组织EAP资源实行访谈以进行评估和指导。
为治疗计划提供后续措施和评估。
提供新的、合适的从事员工帮助服务的人员。
帮助具有诸如药物成瘾、不良家庭关系及家庭问题、心理/精神健康问题及法律或经济问题的员工。
与工作机构中的其他部门,如医疗或安全保障部门的协调。
当权衡工作机构的需求时,要担当起员工的支持者的角色。
做出准确的记录。
对同事、指导执行者的咨询进行督导。
对外保守秘密。
了解工作的体制和结构。
正确评估问题的实质和严重性,做出适于员工发展的指导及后续措施。
d.员工帮助转介代理人。
EASNA将员工帮助转介代理人定义为工作机构中经过特别训练的个体,可能是志愿者,但通常是来访者首先联系到的人,可以解释为提供员工帮助服务或某一社团资源,但并不是诊断医师或顾问。员工帮助转介代理人应该具备以下能力:
清楚了解EAP的策略和步骤。
有基本的倾听和访谈的能力。
向咨询委员会推荐某一项目的改善措施。
对外保守秘密。
在对诸如酒精、药物成瘾,家庭*力暴**等社会或个人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了解个人问题将在工作中怎样暴露出来。
充分了解工作结构。
交予评估与指导专家。
(2)中国目前对EAP专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及前景预期。
EAP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短短的十几年内,国内的EAP工作者一方面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一方面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摸着石头过河,探寻EAP的中国道路。由于EAP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专业基础上、管理技术上都还存在真空。从管理机构来说,尽管EAPA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分支机构,但目前尚未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国内的EAP专业人员多数不属于EAPA。而我们尚未建立起诸如协会、学会的EAP专业组织,国内的EAP专业人员缺乏专门的管理。因此,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对EAP专业人员能力构成的统一要求。
尽管如此,中国EAP先行者们仍努力地探寻着EAP的中国之路,摸索着中国EAP专业人员能力结构要求。我们认为,EAP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内容涵盖压力管理、职业心理健康、裁员心理危机、灾难性事件、职业生涯发展、健康生活方式、法律纠纷、理财问题、饮食习惯、减肥等各个方面,全面帮助员工解决个人问题。EAP专业人员应该具有稳定的情绪、追求成功的成就动机、开放认真的态度、助人为乐的价值取向、强烈的责任感。同时,应该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系统思考的能力、直面自己的能力、善于灵活地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在知识背景上应该具备心理学、管理学、人力资源、组织行为等方面的知识背景,还要掌握有关人的基本知识、有关EAP的技术性知识,了解与职业咨询相关的法律条文,深刻理解有关职业咨询师的职业道德知识。
目前,国外的公司、企业主要实施企业自有的内部EAP和向企业外EAP专门机构寻求帮助的外部EAP两种形式。就国内来说,在公司、企业内部设置专门部门实施内部EAP的时机还不成熟,大部分公司、企业主要通过委托EAP专门服务机构进行EAP项目。因此,国内现在谈的EAP项目主要指的是外部EAP。
国内EAP可以定位为一项由应用心理学专家队伍深入企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为其管理者和员工提供管理以及个人心理帮助的专家解决方案。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的EAP专业人员的主要来源是具备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学科知识背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的心理学专家。国内EAP在实施过程中,心理咨询是一种令员工最直接受惠的手段,在整个EAP实务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国内EAP对专业人员中的心理咨询师的能力结构的要求非常严格。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心理咨询师必须具备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心理测验学、心理健康与心理障碍、咨询心理学以及与心理咨询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具备观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职业能力。
总之,无论是EAP专业人员的构成还是对EAP专业人员的能力结构要求,中国的EAP都还比较稚嫩,现在及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还将处于摸索阶段。但我们应该坚信,随着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EAP研究或是实施领域中来,EAP在中国总有开花结果的一天。在这个过程中,国内对EAP专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将会不断向国外标准靠拢,最终成熟完善起来。
2.EAP专业人士的资格认证
衡量EAP从业人员是否专业,通常根据该从业人员是否通过EAP资格认证来判断。资格认证意味着权威的EAP专业组织对EAP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的承认。一般来说,当从业者获得资格认证后,就标志着从业者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服务质量达到了职业要求,接受服务的公司、企业可以信赖该EAP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并相信自己接受的服务的设计、组织和实行过程都是行之有效的。
鉴于以上所述,无论是提供服务的EAP专业领域还是接受服务的公司、企业都有建立EAP资格认证体系的要求。同时,EAP资格认证体系应该由成熟的EAP管理机构来建立实施,而拥有诸如ALMACA(The Association of Labor Management Administrators and Consultants on Alcoholism,劳动力管理及酗酒顾问组织)和EASNA(Employee Assistance Society of North American,北美员工帮助协会)这样成熟完善的EAP组织的美国刚好具备了EAP资格认证体系产生和实施的条件,EAP专业资格认证体系在美国最初建立起来。
(1)美国EAP资格认证系统。
在建立起资格认证考试之前,尽管纽约州的酗酒部门已经和康奈尔大学签订协议,计划在全州的范围内提供有关EAP工作的各类课程,但是集中讲授EAP工作的学术课程几乎是没有的。因此,建立EAP资格认证体系可以促进一些为EAP人员设置的正式的训练课程的展开。另外,EAP资格认证体系的建立,为EAP从业人员提供了一套必需的知识标准,并且在确认EAP从业人员质量标准的过程中起到辅助的作用。
EAP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由国家专门机构颁发,证明他们在信誉、知识、技术和专业性方面都有足够的能力。ALMACA、EAPA、EASNA分别建立了各自的EAP资格认证体系,在EAP专业领域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从业人员一旦通过考试即可获得他们颁发的资格证书。
a.ALMACA认证体系。
1987年,ALMACA开发出第一套用于EAP专业人员的笔试测验,通过该测验的人员将获得员工帮助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证书,获得五年的认证资格。开发此测验的目的是:为EAP的必备知识提供标准;给予达到ALMACA的员工帮助资格授予要求的人员以正式的认可;激励EAP行业的持续发展;帮助雇主、工会、保健护理者、教育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员识别合格的EAP。
这一测验将由覆盖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开发、EAP的策略与管理、EAP的直接服务、药物依赖和上瘾行为以及身体的和心理的问题等6个主要方面的150个简短问题组成,每一部分内容占有不同的比重,测验包含了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工作编制(10%):机构(工商业,劳工组织,管理、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科学机构);机构的动力,如劳资双方的关系、决策。影响力(正式与非正式的)、交流、资源分配。
第二,人力资源开发(10%):人口统计,成绩评价体系,员工权利,员工与劳工的关系,津贴,培训,发展与职业分派,安全与保障,员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第三,EAP的策略与管理(30%):这一领域的历史,基本原理,程序模型的选择,策略的改善,案例的处理,奖励的策略,法定的培训,机构的评估和干预,估价,信息系统(档案和报告),机构内的协调,保健问题(健康津贴管理,减少开销)。
第四,EAP的直接服务(30%):组织上的(奖励,津贴管理,员工关系,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发展),主管与工会代表(磋商,积极对抗,职业分派与反馈,培训),员工服务(定位,交流,培训),个别服务(收纳与评估,职业分配,后续措施)资源链(鉴别,评估,需要—解释/协商,员工的选择权与责任)。
第五,药物依赖和上瘾行为(10%):疾病概念,上瘾疾病的处理,匿名酗酒者及其他自助小组,复发的原动力,征兆,症状与各种状态(进步,复原),家庭动力,特殊个体的问题,合法的与处方药物的上瘾,使能够回到工作场所,干预策略(积极对抗等),工作绩效指标。
第六,身体的和心理的问题(10%):面试(技术,品质性格,道德),评估(药品或心理上导致的伤害,帮助的水平,风险的评估,重要因素的影响,特殊个体的问题和需要,对婚姻和家庭问题及其动力的了解,危机处理,治疗安排(对治疗状态的熟悉,对咨询各阶段的熟悉,住院治疗,开销,临床协调,后续措施,返回工作岗位,结束)。
b.EAPA认证体系。
从1995年秋季开始,EAPA成立EACC(员工帮助认证委员会),开始进行EAP认证、颁发EAP资格证书的工作。从1997年开始,EACC在原来认证系统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EAP认证考试考核方案,根据参加考试人员不同的学历水平,EAP认证提供两种考试形式。
第一种,经过相关领域(Employee Assistance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EACC)认可的本科学历。2~7年内在督导的指导下在EAP领域中完成2 000个小时的工作,这些督导必须经过EACC认证。在参加考试前完成15PDHs。PDH(Professional Developing Hour)项目从1997年开始,每年增加5PDHs。如果某些国家有特殊说明,需要在心理学、社会工作、再就业或是其他相关领域有职业资格。
第二种,2~7年内在督导的指导下在EAP领域中完成3 000个小时的工作,这些督导必须经过EACC认证。在参加考试前完成60PDHs。从1997年开始,每年增加20PDHs。
c.EASNA认证体系。
与ALMACA的认证体系相比,EASNA的认证体系在建构上更难一些,他们向EAP咨询、EAP管理、EAP测量和转诊以及EAP专业人员助手方面的EAP专业人员提供认证。对员工帮助主管、员工帮助顾问、员工帮助评估与指导专家、员工帮助转介代理人四种EAP资格提出不同的能力要求。
(2)中国EAP资格认证现状及前景预期。
如面所述,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EAP管理组织,因此也还没有建立起EAP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系统。国内目前存在学院派和实务派两类EAP专业人员,所谓学院派指的是诸如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这样的著名高校的心理学院以及中国科学院心理所一类的心理学研究所中从事EAP研究的心理学专家,他们所做的研究工作对于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EAP理论知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务派EAP专业人员指的是学院之外诸如易普斯咨询、天力亚太、中国EAP服务中心这样的EAP专业机构中的EAP专业人员。从来源来看,国内的EAP专业人员多来自高校心理学专业毕业的人才,通过EAP专业知识与前技能培训,具备了EAP项目实施能力。囿于国内尚未建立起专门的EAP资格认证体系,国内目前对EAP专业人员的资质主要通过其所受教育背景和接受的EAP专业培训以及是否通过诸如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等相关资格认证来进行判断。
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是目前EAP专业人员的重要资格认证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符合条件的申报者一经通过认证,可获得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资格证书。下面从申报条件、考核内容、鉴定方式等方面对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体系进行简要介绍。
a.心理咨询师申报条件。
国内将将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分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报有不同的要求。
首先,心理咨询师三级的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学历。
第二,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毕业或本科在校四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第三,具有其他人文社科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其次,心理咨询师二级的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者。
第二,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第三,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三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第四,凡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三年者。
最后,心理咨询师一级的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并从事心理咨询满三年者。
第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三年,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第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且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三年者。
b.心理咨询师考核内容及鉴定方式。
心理咨询师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心理咨询师二级、一级还须通过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12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分别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心理咨询师三级、二级单科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可补考一次。心理咨询师一级不得补考。
目前,中国EAP资格认证领域可以用一片空白来形容,没有专门的EAP管理机构,没有专业的EAP课程,没有专业的资格认证系统……这样的境况无论对EAP专业人员还是有意向选择EAP的公司、企业都是一种困扰。对于EAP专业人员来说,一次次面对客户质疑的目光却又无从辩解,或许只能在心中默默念叨“给我一个机会吧,我将用事实、用效果来证明我的专业资质”。对于选择EAP服务的公司、企业,在没有专门的EAP管理组织、没有专门的EAP资格认证体系的情况下,只能凭着直觉、经验以及信任来选择EAP。这样的境况是多么无奈啊,我们需要改变!
随着EAP在中国不断深入,人们意识到了建立EAP专门组织以及EAP资格认证体系迫在眉睫。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拥有EAPA分支机构,同时建立起中国本土的EAP专门管理组织,严密的资格认证体系将在中国成长起来。
(二)EAP专业人士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标准
“我要遵守誓约,矢志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引勾**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这是古希腊著名医师希波克拉底提出的行医誓言。医生的职业道德标准,同时也为服务行业建立职业道德提供了哲学思想准备。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础上,可以抽取出适用于所有服务行业的几个原则:自主,尊重客户自由选择的权力;无害,绝不能做对客户有害的事;行善,有帮助他人的责任;公正,有公平分配资源的责任;忠实,忠于自己的责任。
在希波克拉底哲学思想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的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是判断该领域专业人员是否专业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EAP行业。严格的EAP职业道德标准一方面对EAP专业人员提出要求,敦促他们随时注意保持和提高自身的EAP专业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有意选择EAP服务的公司、企业对EAP专业人员的专业资质的疑虑。在EAP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标准、对客户造成伤害时,职业道德标准可以为客户提供向EAP管理组织或是向法院申诉的依据。
任何一种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都是在该行业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EAP职业道德标准的建立同样和EAP自身的发展分不开,因此,职业道德标准最先在美国建立起来,并成为其他国家EAP的参考。
1.美国EAP专业人士职业道德标准
在美国,最大的EAP专门组织是EAPA和EASNA,它们都建立了约束本组织成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相比之下,EAPA比EASNA规模更大、成员更多,甚至可以说大多数EAP从业人员都从属于EAPA。因此,EAPA的职业道德标准更为流行、更具借鉴意义。
EAPA针对会员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于1987年12月4日起草,1988年4月10日经EAPA董事会讨论通过。在EAP项目实施中,EAPA会员的根本目的是为那些被情绪问题、行为问题、酒精及*品毒**问题困扰的员工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帮助服务。因此,EAPA制定职业道德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管理层和社区,使他们免受参与到EAP中的其他个人和组织的不道德行为的伤害,同时也为全美及各国EAPA分部培训EAP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标准。
EAPA职业道德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员提出要求并进行约束。
(1)保密。
EAPA会员有义务为客户的信息保密。会员需要使客户充分了解在整个EAP过程中隐私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限制。未经客户同意,会员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除非这种保密行为会严重影响客户或他人的身心健康。
(2)专业资质。
提供EAP服务的EAPA会员应该拥有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开发、EAP策略和管理及EAP的直接服务方面的知识。所有会员都应该有应对药物依赖、药物成瘾、情绪障碍方面的知识,还应该懂得不断接受培训以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性。成为EAPA会员本身并不能证明其拥有专业资质,只有得到EAP认证(CEAP)才能证明其具备了相应的专业能力。
(3)保护客户。
EAPA会员不应该因客户的种族、信仰、国籍、躯体残疾、性别的因素而对其产生歧视,而应该充分尊重和维护客户的权益。EAPA会员应该向客户详细解释EAP及其附属治疗和训练的功能和目的,不能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不能和客户发生性关系,不能做有损于客户关系的事情。
(4)评价及咨询。
会员只能在自己专门负责的业务领域中为客户进行评价和咨询。如果有客观需要,会员应该接受咨询或督导。为避免利益上的冲突,做最初评价的人员最好让客户同时接受EAP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评价。EAP服务执行与否取决于最初评价者对客户情况的评定,只有向客户证明咨询可以给他们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并被客户认可后,EAP才能正式实施。
(5)公共责任和专家间的关系。
无论是没有取得专业资格的从业者,还是EAP专员,都应该团结协作,一起推广EAP服务。例如,他们有责任教育和培养受训者,提升其专业水平;他们应该向大众介绍EAPA,并提供真实的信息;他们还应该在专业领域内互相合作;不能*谤诽**他人以谋取私利,也不能做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宣传,应该准确真实地向大众说明EAP的专业能力。如果某位EAP会员因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心理不健康等问题影响其专业水平,其他会员应该帮助他寻求相应的治疗。
2.美国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标准
除了来自EAPA和EASNA的EAP专业人员,一个完整的EAP项目中还不可缺少心理咨询师。美国对心理咨询师的考核和管理都非常严格,就职业道德标准来说,为大多数心理咨询师认同和接受的主要有分别由美国心理学会(APA,1967)和美国咨询与发展协会(AACD,1981)提出的两套标准。
(1)美国心理学会(APA)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标准。
美国心理学会于1967年提出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标准,规定心理咨询师必须遵循10项道德准则。
a.责任。
责任指对当事人进行咨询时,保持“客观性”和“诚实”的思想。它鼓励人们对工作负责,包括精确地报道结果。它还鼓励咨询人员避免可能影响客观性的暧昧关系,例如,在给当事人做咨询时又想与他(她)们约会这样的事。最后,它还建议作为监督者的咨询人员要定期地对他们所管理的咨询人员进行适当而又及时的评估。
b.能力。
能力指咨询师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所具有的技能。它不仅包括你了解自己专业的局限性的能力,而且包括你保证你在本专业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的能力,它还包括提供详尽准备的、准确的、赶上时代的学术研究性材料。最后,它要求咨询人员在使用心理测验结果做最后决策之前,能够理解测量变量、测验的效度问题及有关问题。
c.道德与法律标准。
道德与法律标准包括个人和职业行为。它们是咨询人员试图避免违背另一个人的法律和民事权利的活动所遵循的行动纲领。这些标准也是促使咨询人员适应联邦政府法律和地方的州的法律,同时促使他们在用人或动物进行研究或其他科学活动时熟知那些控制其行为范围的各种法规的动力。
d.对公众的声明。
对公众的声明指禁止为了说明个人资格、与某协会的关系或保证人身份,咨询人员作出的让人误解的陈述。这可能包括弄虚作假、欺骗性的陈述;对某种技巧或程序赞扬;投合一个人恐惧的心理等。
e.保密性。
保密性指咨询人员在受信任的情况下掌握到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f.顾客的利益。
顾客的利益指为了顾客的最高利益而提供的道德标准,它包括与你的当事人避免产生性接近,在开始服务之前,为你的咨询对象做好经济筹算,在实施服务之前,向对方说明咨询的保密性,以及如果这种咨询存在利益冲突的话,那么还要帮助对方了解这种情况。
g.职业关系。
职业关系是咨询人员和其他专业同事之间存在的那些关系。本准则规定,当与他人一起工作时,应根据每个专业人员所完成的工作给自己记上相应的功绩。每个咨询人员都要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对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若要做转诊或转科介绍的话,咨询人员必须要完全了解接受病人转诊的情况。
h.评估技术。
本准则指的是咨询过程中心理测验的制作与运用。它特别强调这样的思想:心理测验的编制必须遵守教育与心理测验标准(APA,1974年);报告标准化测验的结果时,所给予的解释要清楚,咨询对象及其父母或监护人要明白将要讨论的是什么资料;所有的测验都保存得非常安全;这些测验只有在根据明确设计的目标和假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测验结果的记录不能给那些没有必要看到记录的人,测验结果只有在当事人填写公开表格以后才能公开。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告知当事人,心理测验的结果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失去意义,一年之后,他或许又要重新做这些测验。
i.用人进行研究。
当以人为被试进行研究时,咨询人员必须告诉参加者此研究的一切特点,这些特点可能影响到他们(参加者)是否愿意参加研究,例如,给参加者以自决权,使他们能够在必要时销毁在他们身上得到的实验数据;为被试提供参与制定研究计划的自由,或随时中断研究的自由;与每位参加者签订一项协议,明确参加者和咨询人员的目的与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痛苦;给每位参加者一份签过字的合同副本。
j.对动物的保护。
(2)美国咨询与发展协会(AACD)心理咨询师伦理原则。
美国咨询与发展协会于1981年制定出心理咨询师的伦理原则,要求不论协会成员还是非协会成员,所有心理咨询师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符合伦理原则。
AACD心理咨询师伦理原则包含了个体咨询和团体咨询中心理咨询师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
a.协会成员的首要职责是尊重顾客的身心完整,提高顾客的福利,不论顾客是个体或处于团体中。在团体环境中,协会成员也有责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来保护个体免受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
b.对咨询关系和咨询交往中的情报要保守秘密,而这和协会成员作为一个专业人员的职责相一致。在团体咨询中,咨询者必须针对所有团体成员可能发生的泄密,制定一个保密标准。
c.在一顾客与另一专业人员已经建立咨询关系的前提下,如果没有首先获得那位专业咨询人员的许可,其他协会成员不能与此顾客建立咨询关系。如果协会成员在咨询开始后发现顾客又建立了一种咨询关系,那么协会会员必须获得另外专业咨询人员的许可才可终止关系,而顾客提出终止其他咨询关系则另当别论。
d.顾客的情况表明,顾客或其他人将遭遇危险时,协会成员必须采取合理的个人行动或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咨询交往记录,包括会谈笔记、测验资料、信件、录音磁带和其他文献,应视为用于咨询中的专业信息,除非国家法规或规章制度有其他详细说明,不能把它们视为咨询者受雇的机构或公私部门记录的一部分。其他咨询材料必须仅仅根据顾客的所讲述内容透露。
f.为了咨询者训练或研究的目的,咨询交往资料的采用只限于经过处理可以不暴露顾客身份的内容。
g.协会成员必须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或当时,告诉顾客对咨询关系产生影响的程序和限制,以及其程序和限制设立的原因和目标、技术和规划。
h.协会成员必须审查未来的团体成员,特别是强调通过自我暴露达到自我理解和成长时,协会成员必须认识到贯穿团体生活始终的团体成员的和谐共处。
i.协会成员可能宁愿同其他专业合格人员对顾客的情况进行磋商。在选择顾问时,协会成员必须避免把顾问置于利益冲突的位置,妨碍其在帮助顾客的努力中发挥适当的作用。
j.如果协会会员认为专业帮助对顾客无济于事,他必须立即终止咨询。任何情况下,协会成员必须做出恰当的选择(协会成员对咨询来源必须很熟悉,以便进行令人满意的咨询)。而当顾客拒绝所建议的咨询时,协会成员没有义务继续咨询。
k.协会成员具有其他关系,特别当他与寻求咨询服务的个人具有行政的、监督的关系时,协会成员不得以咨询者的身份提供服务,而应该把顾客介绍给另一专业人员。协会成员与顾客的双重关系可能损害成员的客观态度和专业判断(例如,与亲密朋友或亲戚的交往,与顾客的性亲密关系),必须避免发生,或通过将顾客转介到另一合格专业人员手下而终止咨询交往。
l.协会成员必须明确告诉将接受服务的顾客治疗过程中的所有实验方法,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m.协会成员参加短期群体治疗和训练时,必须保证治疗期间和治疗以后的专业帮助。
n.如果协会成员希望对上述声明进行改动,协会成员有责任和其他专业人员协商,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3.中国EAP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
目前,国内EAP还处于起步阶段,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管理干预组织,统一的EAP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还没有形成。现阶段国内的EAP专业人员主要来源于心理学工作者,同时,国内目前的EAP项目多偏重心理咨询与培训。因此,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标准成为目前国内EAP专业人员遵循的职业道德标准。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于2001年8月3日获得批准,并于11月向全国发布,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持,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具有法律效应的重要文件。
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心理咨询应遵守如下职业道德标准: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局限性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就应对求助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6)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a.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b.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c.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d.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三)EAP专业人士的自我心理保健
在EAP实施过程中,与员工面对面接触最多的应该是作为咨询师和培训师的专业人员。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在EAP专业人员对受助员工提供咨询和培训时,受助员工会把咨询师或是培训师当作榜样,将他们的行为作为示范,对他们进行观察学习。因此,保持良好的状态,始终把最健康、最积极的心态和行为带给受助的员工是每一个EAP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的素质。
1.什么是健康
(1)健康的概念及标准。
健康一直是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历经时间的润泽,这个话题变得久远而意义丰富。过去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点主要放在生理方面,认为健康就是“身体无病无残,体格健壮不弱”。随着20世纪科学文化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人们对健康的观念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人们除了关注生理上“无病无残,健壮不弱”,同时也开始关注自身的心理健康。
作为国际上最权威的卫生机构,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不断强调心理健康对个体的重要意义。其1948年的宪章指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是一种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完满状态。”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初级卫生保健(Primary Health Care,PHC)大会上发表《阿拉木图宣言》,重申“健康不仅是疾病或体虚的匿迹,而且是身心健康、社会幸福的总体状态,是基本*权人**,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最重要的社会性目标。而其实现,则要求卫生部门及社会与经济各部门协调行动”。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在《健康新地平线》中提出了健康的三个主题:生命的准备、生命的保护、晚年的生活质量。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界定虽然几经改变,但对心理健康的重视却日益凸显。
世界卫生组织不仅对健康进行了定义,而且提出了10条健康标准。
a.有足够充沛的精力,能从容不迫地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压力,不感到过分紧张。
b.处事乐观、态度积极,勇于承担责任,不论事情大小都不挑剔。
c.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d.能适应外界环境的各种变化,应变能力强。
e.能够抵抗一般性的感冒和传染病。
f.体重适当、身体匀称,站立时,头、肩、臂的位置协调。
g.反应敏锐、眼睛明亮,眼睑不发炎。
h.牙齿清洁,无空洞、无痛感、无出血现象,齿龈颜色正常。
i.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j.肌肉丰满、皮肤有弹性。
上面10条健康标准既对生理健康作了规定,同时又规定了心理健康的标准。可见,世界卫生组织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人的健康是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统一体。
(2)心理健康的概念及标准。
尽管世界卫生组织在健康的定义中加入了心理健康的概念,并将之纳入健康标准,但是对于多数人来说,对心理健康的观念还没有深刻认识,当身体生了病人们会找医生寻求诊治,但是当心理生了病,人们痛苦却不知道怎么办。生理、心理全面健康的意愿难以实现。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方式的快速发展,心理学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心理健康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人们开始对自身的心理健康越来越重视。时下存在一种流行说法:“一个人的身体不健康,可以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得很愉快,如果一个人的心理不健康,即使他的身体非常的健康,他也可能生活得非常痛苦。”
对于“什么是心理健康”这个问题,心理学家们在长期艰苦的探索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其中,英格里希(H.B.English)、孟尼格尔(Karl Menniger)、波姆(W.W.Boch m)等人以及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1946)提出的心理健康的概念最具代表性。
由于着眼点不同,心理学家对心理健康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他们对心理健康的界定具有一致的倾向性,他们都认为,心理健康是指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的个体,在高级神经功能正常的情况下,智力正常、行为适度,具有协调关系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及特性。
如同健康标准一样,心理学家根据各自对心理健康的理解制定了不同的心理健康标准。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以下几种。
国际心理卫生大会(1946)着眼于人的身体、智能、情感等方面,提出4条心理健康标准:
第一条,身体、智力、情绪十分调和。
第二条,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能彼此谦让。
第三条,有幸福感。
第四条,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有效率的生活。
20世纪50年代初,马斯洛和麦特曼提出了心理健康的十条标准:
第一条,有充分的自我安全感。
第二条,能充分了解自己,并能恰当估量自己的能力。
第三条,生活理想切合实际。
第四条,不脱离周围现实环境。
第五条,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谐。
第六条,善于从经验中学习。
第七条,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八条,能适度地宣泄情绪和控制情绪。
第九条,在符合团体要求的情况下,能有限度地发挥个性。
第十条,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前提下,能适当地满足个人的基本需求。
奥尔波特提出心理健康的六大标准:
第一条,力争自我的成长。
第二条,能客观地看待自己。
第三条,人生观的统一。
第四条,有与他人建立和睦关系的能力。
第五条,人生所需的能力、知识、技能的获得。
第六条,具有同情心,对生命充满爱。
国内心理学者在借鉴国外心理健康标准的基础上,从智力、情绪、意志、人格、自我评价等八个方面来界定心理健康,提出了心理健康的八条标准:
第一条,智力正常。一般智商在80分以上,这是人们学习、生活与工作的基本心理条件,也是适应周围环境变化所必需的心理保证。
第二条,情绪健康。其标志是情绪稳定和心情愉快。包括乐观开朗,富有朝气,对生活充满希望;情绪较稳定,善于调节与控制自己的情绪;情绪反应与环境相适应。
第三条,意志健全。在各种活动中都有自觉的目的性,能适时地做出决定并运用切实有效的方法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能采取合理的反应方式;能在行动中控制情绪和行为,而不是行动盲目、畏惧困难、顽固执拗。
第四条,人格完整。人格指的是个体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完整就是指有健全统一的人格,即个人的所想、所说、所做协调一致。具有正确的自我意识,能以积极进取的人生观作为人格核心,并以此为中心把自己的需要、目标和行动统一起来。
第五条,自我评价正确。这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条件。个人要学会自我观察、自我认定、自我判断。能做到自尊、自强、自制、自爱。正视现实,积极进取。
第六条,人际关系和谐。表现为:乐于与人交往,能用尊重、信任、友爱、宽容、理解的态度与人相处,能分享、接受和给予爱和友谊,与集体保持协调的关系。
第七条,社会适应正常。个体和客观现实环境保持良好的秩序。个体能客观地认识现实环境,以有效的办法应对环境中的各种困难,能根据环境的特点和自我意识的情况努力进行协调,或改善环境适应个体需要,或改造自我适应环境。
第八条,心理及行为符合年龄特征。不同年龄有不同的心理及行为,心理健康者应具有与多数同龄人相符合的心理与行为特征,如果严重偏离,就是不健康的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心理健康的标准是相对的。我们在理解和运用心理健康的标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一个人是否心理健康与一个人是否有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并非完全是一回事。判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不能简单地根据一时一事下结论。心理健康是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的心理状态,一个人偶尔出现一些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并不意味着这个人心理不健康(或心理变态),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是一个从健康到不健康的连续状态,从健康状态到不健康的状态之间有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一般来说,心理正常与异常并无确定的界线,只是程度的差异而已。
第三,心理健康状态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既可能从不健康转变为健康,也可能从健康转变为不健康。随着人的成长、经验的积累、环境的改变,心理健康状况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心理健康与否只能反映一个人某一段时间内的固定状态,并不是他一生的状态。
第四,心理健康的标准无论是怎样表述,都是一种理想的尺度。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衡量是否健康的标准,而且为我们指明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努力方向。
第五,个体心理健康的基本标准是能够有效地进行工作、学习和生活。如果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难以维持和保证,就应该引起注意,及时调整自己。
2.EAP专业人士的心理健康危机
有人认为心理咨询师和培训师是学心理学出身的,他们永远不会存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这样的想法同外行人认为学心理学的人一定可以一眼看出对方的心理一样无稽,一样可笑。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培训师并不是神,揭开神秘的心理学面纱,他们一样是具有七情六欲的凡人。既然他们是凡人,就一样会遇到心理问题的困扰,何况他们日常的工作就是面对受助的员工,接受来自员工的倾诉。就像为寺院里塑泥塑的匠人,为弥勒佛塑像的会越来越慈眉善目,塑怒目天王的会日益怒容满面,塑阿鼻地狱的会快速苍老,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会将长时间面对的情景复制到自己的脸上,甚至心里。心理咨询师在接待来访者时,如同“垃圾桶”一样,吸纳了来访者卸下的心理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时间长了就会受到心理垃圾的影响,健康的心理就会变得不健康或是亚健康了。
(1)什么是心理咨询师的枯竭。
作为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培训师的EAP专业人员面临的最大的心理健康危机主要有职业枯竭,并由职业枯竭引发职业危机、家庭危机之类的危机。
职业枯竭也叫做职业倦怠,是指在工作重压下的一种身心俱疲的状态。主要表现为身体疲劳、情绪低落、创造力衰竭、价值感降低、人性淡漠、攻击*行为性**增多等。出现精力不济、极度疲乏以及失眠、头痛、背痛、肠胃不适等症状,极有可能是产生了职业枯竭。
心理咨询师的职业枯竭通常表现为厌恶工作、厌恶工作环境、不愿意接待患者、对自己的能力评价过低,感觉极度疲乏、困倦、没精神,兴趣下降;有轻度抑郁的感觉,心烦意乱、发脾气;害怕困难、逃避现实;对业务不感兴趣甚至厌恶,全面地否定自己,担心过多,顾虑重重,回避见人,甚至不愿意接受督导,认为督导没有任何意义。
(2)心理咨询师枯竭的危害。
心理咨询师职业枯竭能带来亚健康状态、职业危机、家庭、人际危机等方面的危害。
a.亚健康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状态划分为第一状态、第二状态、第三状态三种,据此将人群划分为健康人群、有病人群和亚健康人群三类。我们对第一、第二两种健康状态不难理解,那么什么是亚健康状态呢?亚健康状态又称为“机体第三种状态”、“灰色状态”,指的是介于健康和有病之间的一种状态。通常表现出易疲劳、全身乏力、情绪不稳定、食欲缺乏、反应迟钝、适应力减退、创造力减弱、睡眠质量差、头痛头昏等症状。
职业枯竭带给心理咨询师的第一个危害就是亚健康状态,影响咨询师的生命质量,甚至会导致咨询师生命的早衰。
b.职业危机。
心理咨询师职业枯竭带来的第二个危害是职业危机。职业枯竭会降低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也影响咨询师的自我接纳和认同程度。有的心理咨询师早上醒来,一想到又要面对一整体天的工作,又要面对来访者,心里就感到了一种恐惧感,不愿意去工作。勉强到了工作场所投入工作,面对来访者却又心不在焉。精力不集中的工作状态终将导致失误频频出现,由此引发来访者对咨询师的质疑和失望,同时也造成心理咨询师对自身的自我否定,最后有可能放弃心理咨询工作。
c.家庭、人际危机。
职业枯竭带来的第三个危害是人际危机。职业枯竭通常伴随着情绪衰竭、去人性化、攻击*行为性**出现,心理咨询师常会在不知不觉中把这些负性情绪和行为带到工作和日常的生活中。这些负面的东西在工作环境和社交场合严重影响人际交往。而处于职业枯竭状态的心理咨询师回到家中,有可能会把这些负面的情绪和行为迁移到家人身上,做出不适当的宣泄,影响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造成家庭危机。
(3)心理咨询师枯竭的原因。
心理咨询师的枯竭来自环境和个人两方面的原因。
从环境因素来看,心理咨询师受到的外界压力是引起枯竭的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a.承受着持续而强大的压力,必须不停地工作以符合期限要求,而其中有许多期限要求是不切实际的;b.竞争的环境不好,工作团队中的冲突与紧张气氛,同事间没有支持而批评却很多;c.督导与咨询师之间缺乏互信,导致互扯后腿而不是为有价值的目标共同努力;d.工作外个人未得到解决的冲突,例如,婚姻问题、慢性疾病问题、经济问题,等等;e.毫无变化地做同类型的工作,而这种工作似乎没有意义,不能令咨询师获得成就感;f.处理难以应对的来访者。例如抗拒性强、非自愿、毫无进步的当事人;g.因咨询中的失误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引发医患纠纷等。
从个人因素来看,心理咨询师主观的问题也导致了枯竭的发生,主要表现在:a.心理咨询师具有权威心理,对自己要求过高,追求的目标是不客观和不现实的,追求完美,甚至要求自己无所不能;b.只知道一味工作,没有定期接受督导、再教育或参加培训,知识陈旧,墨守成规,经不起考验;c.对不理想的治疗效果错误归因为大部分由自己主观原因造成;d.对于时间及精力做出不合理的要求等。
3.EAP专业人士的心理保健
在心理咨询和心理培训过程中,EAP专业人员作为心理咨询师和培训师给受助员工(员工家属)起着榜样作用。存在一种“咨询师自己能走多远,才能引领来访者走多远”的说法,因此,心理咨询师个人的心理健康水平是非常重要的,咨询师本人同样需要心理保健甚至心理治疗。
心理咨询师主要通过向督导求助、自我保健等方式达到心理保健的效果。
(1)求助于督导。
督导是指有咨询专长的督导者通过观察、分析、评价,对心理咨询学习者在业务学习上与实践操作上给予及时的、集中的、具体的指导与监督,以不断提高学习者对心理咨询概念的理解和操作技能,是咨询员业务提高与个人成长的重要环节。督导者通过个别督导、团体督导、现场督导等方式和手段,为心理咨询师提供专业学习、工作实践、咨询师个人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督导,充当着心理咨询师的教育者、支持者和评估者等角色。
心理咨询师不是完人,他们在理论认识、实践操作以及个人修养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另外,心理咨询的过程复杂,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成长是终生的历程。咨询师工作关注的是人的问题,而人的问题非常复杂,咨询师个人知识经验存在局限。专业工作要求不断充实,保持身心健康。因此,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工作过程中,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促进个人成长。
心理咨询师接受督导可以从四个方面获得帮助:第一,促进咨询师的个人成长;第二,在咨询师本人出现心理问题时,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第三,有效地帮助咨询师提高咨询技能;第四,帮助咨询师,尤其是新入行的咨询师,及时调整咨询策略。
在作为心理咨询师的EAP专业人员的心理保健中,督导的心理保健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评估咨询者的个人心理素质;第二,关注心理咨询者个人心理健康状况;第三,协助排除因职业原因造成的心理问题;第四,指导个案中个人成长的问题,提高心理平衡度。
接受适当的有效的督导,有利于EAP专业人员的心理保健。因此,选择合格的督导对于心理咨询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合格的督导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专业教育及专业培训背景,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教学技巧;第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第三,有教学的意愿、热情与能力;第四,有成熟的人格和进取的人生态度。
根据督导与咨询师的关系,有上级督导和同侪督导两种方式:上级督导指的是水平高的督导与水平低的咨询师之间进行的不同级别的咨询师之间的督导;同侪督导指的是同水平、同级别的咨询师之间进行的督导。根据督导时间安排,有全职督导和临时性督导两种:全职督导指的是持续的、持久的、定期的系统督导;临时性督导指的是短期的、有一定针对性的、间断的督导。咨询师考虑接受督导时,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督导形式。
督导者在对心理咨询师督导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督导者应对每种理论有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指导咨询师系统掌握1~2种理论方法,并通过实践熟练运用,逐步形成自己的风格;其次,督导时,必须保护求助者的利益,遵守专业伦理,录音、录像要签订同意书;再次,恪守保密原则,一切材料在督导之外不使用。如使用必须征得求助者的同意。
(2)EAP专业人员的自我心理保健。
自助是除了督导之外,EAP专业人员进行心理保健的主要方式。心理咨询师应该随时进行自我心理保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以便能够应对高强度的工作。
通常,EAP专业人员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自我心理健康的维护。
a.加深对自我的确认。
从自身的人生经验、自我形象、性格、需要、价值观、生活信念、人性观和对人态度与关系等方面,全方位地加深对自我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更加接纳自我。自我提醒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需要帮助的员工提供帮助,同时应该时刻对自己进行职业暗示,提醒自己只是心理工作者,而不是决定来访者命运的人。学习接受自我的不完美,在犯错误或未达到理想状况时能宽恕自己。
b.日常生活中自我觉察力的培养。
咨询师应该具有觉察来访者心理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能够对自己的心理状态及时觉察。对每位心理咨询师来说,自我觉察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不断学习思索、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自我觉察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要求心理咨询师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培养自我觉察力,经常检视自己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以保证随时都拥有健康的心理。
c.保持有规律的健康生活方式。
送走最后一个来访者,一天的工作即将结束。咨询师接下来应该及时撰写案例报告,记心理日记,对一天的工作做总结。随着这一步工作的完成,咨询师可以让自己的思维从工作中走出来,将咨询过程中的情绪结束,让自己轻松地从工作频道转换到生活频道。
回到生活中的咨询师应该学会忘记工作,把全部的心思放到生活中,以“涤心净虑”的生活方式回归生活本色。咨询师应该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表,保证充分的睡眠,平时多注意锻炼身体,多做户外活动。有规律的健康生活方式有利于咨询师的心理保健。
d.多接触积极健康的生活和思维方式。
心理咨询工作是非常有趣的,但是时间久了,再有趣的工作也会变得枯燥乏味。咨询师可以先于体制的批准把自己的创意带进新的方案计划中,试着使工作多样化。应该培养除了工作之外的其他爱好。平时生活要丰富多彩一些,避免单调。
心理咨询师还要学会保持积极的心态,在生活中努力做积极进取的人。另外,咨询师不论在工作场所还是在家中都要学会留意压力的影响,要学习如何去要求,但不要期望事事如意;学习如何自我肯定与自我奖赏,而不要一味寻求外在的肯定等。
e.多接触社会与自然。
对心理咨询师来说,适时的倾诉是一种非常好的心理保健方法。每个心理咨询师都应该有几个互相知心的朋友,有几位可以相互倾听的同侪,与同侪组成一个支持性的团体,彼此分享挫折的经验,并且找出克服工作困境的好方法。在忧伤或情绪低落时,可以与朋友交流,轻松言谈,可以与家人聚会,感受来自亲人的温暖关怀。
心理咨询师还可以把工作中累积的沉重情绪释放到自然中,去爬山、去看海、去感受自然的风、自然的阳光、自然的空气、自然的花鸟鱼虫,在大自然中,咨询师可以涤心,可以净虑,回归自然,追求内心和谐平衡,让情绪迅速恢复平和。
另外,旅游、游戏、听音乐、欣赏艺术品或新经验等都有助于咨询师发掘生活的意义,达到心理保健的功效。
f.自我修养。
咨询师的自我修养一方面影响着来访者,另一方面也决定着咨询师自我心理保健的能力。自我修养比较高的咨询师,以其强烈的人格魅力赢得来访者的信赖。同时,修养比较高也决定了他们能够从更为超脱的境界来想事情、看问题,由此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就比较强。咨询师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多读书、多思考来提高自我修养。
g.寻求促进个人成长的机会和途径。
个人成长是提高心理免疫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心理咨询师通过不断促进个人成长,可以有效达到心理保健的目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咨询师应该多参加学术活动,多与同行交流,吸取别人的经验;同时,留出一部分时间看书、学习、参加专业会议、接受培训,补充“业务能源”,使自己的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注意总结经验,多为自己在业务方面“充电”,储备知识和技能。
咨询师在工作和生活中遭遇挫折后,应该尽快找督导分析自己的问题,寻求帮助。在督导者的引导下,避免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甚至可以避免极端的情绪和行为。在督导的帮助下,了解自己的性格方面的问题,促进自己的人格不断成长,提高自己的免疫力。
二、EAP相关法律问题
就像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EAP并非一出现就是完善的。初期的EAP,走的是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道路。没有完善的资格认证,没有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EAP发展的道路布满荆棘。可喜的是,EAP生命力旺盛,它克服了种种困难,吸取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的养料,茁壮地成长为一棵充满魅力的大树。在发展过程中,EAP有了专门的组织,制定了严格的职业标准,创立了权威可信的资格认证体系和考核制度,尤为难得的是EAP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EAP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随着EAP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实行EAP。选择EAP时,公司、企业对EAP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有很高的期望。他们根据EAP专业人员的知识和技术是否专业化、EAP计划是否标准化、从业人员是否遵守EAP职业道德来判断EAP是否可信,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EAP的规定和约束来判断自己选择的EAP是否安全。因此,EAP专业人员的行为受到EAP职业道德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双重管理。
制定EAP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公司、企业选择EAP提供了参考。另一方面,如果在EAP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选择EAP服务的公司、企业与EAP专门机构或是EAP从业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调和,需要EAP主管部门或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或是要求仲裁调解时,EAP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解决冲突的有效依据。
(一)美国EAP的相关法律问题
回顾EAP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50年代EAP在美国产生,20世纪70年*开代**始应用于企业管理,迄今EAP在美国已经存在了50多年。50多年来的发展,使得EAP逐渐完善起来,相关的法律系统也趋于完善。
1.保密和特权
美国人对隐私非常重视,所有的州都以立法的形式来确保卫生保健记录的隐私性。这些法律规定在EAP项目中来访者享有特权,而咨询师则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特权由法令规定,指的是法律在诉讼程序中对保密性的认可,是属于来访者的特权。特权性的私下交谈在法律诉讼中是受到保护的,而非特权性的私下交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许多州,与某些EAP专业人员有关的交流是享有特权的,来访者如果与咨询员、医生或律师谈过话,那么内容是不会被扩散的。有些特权是很特殊的,有些是普遍性的。在某些情况下,特权并不是绝对的。例外情况包括客户自己放弃特权、在法律诉讼中把自己的精神状况作为一个问题来提出、抱怨或是起诉治疗的专业人员。那么,EAP专业人员熟悉他们地区的法律特权就是很重要的了。
保密是EAP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所规范的,是EAP专业人员的义务,这就要求无论来访者是否利用特权,他都有权利要求让自己的EAP记录被安全、保密地进行保存,并且与其他的公司的和部门的记录分开。根据保密原则,与员工有着治疗关系的EAP专业人员有责任来为员工提供信息保密服务。相反,应雇主的请求来对员工进行评估的EAP专业人员,就没有责任来为在评估中所获得的信息来保密,他们要把这些信息提供给雇主。当然,EAP专业人员有责任尊重员工的隐私,不能把他们的信息告诉除了雇主以外的人。而且,无论何种情况,EAP专业人员都应该告诉员工这种保密的限制性。
在美国,多数EAP专业人员隶属于ALMACA和EASNA两家EAP专门管理组织,他们受到ALMACA和EASNA制定的EAP职业道德标准的规范。而许多州的法令控制着机密性和特权,其他的法律需要维持来访者的机密。联邦规章在特定的环境下,也应用于员工帮助计划。因此,在执业过程中,EAP专业人员一方面必须遵循EAP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还要同时服从州和联邦关于保密性的法规。
职业道德标准或者法律对保密和维护保密性的职责都不是绝对的,以下情况属于例外,EAP专业人员可以公开来访者信息。
第一种例外情况是,来访者自己表达出放弃保密的想法,在来访者或他认可的法律代表出具书面同意时,保密的内容可以公开。同意书中应当包括:将被公开的计划名称,将被公开的人名或组织名、来访者的名字;公开的目的或需要;公开化的信息本质或范围;同意被取消的情形和被取消的特定日期、事件或条件,同意书期限;同意书签字日期;来访者的签字。
第二种例外情况是,EAP专业人员得知来访者是危险的,并且知道来访者很可能做出没有理智的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应该告发犯罪或寻求法律机构帮助,此时保密信息公开是不受阻止的。
第三种例外情况是,当报告可疑的虐待、忽视或抛弃儿童时,全美50个州都要求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打破保密性原则。有一些州将这一范围扩大到比较脆弱的人群中去,比如,报告残疾人和老年人的要求时,就可以打破保密性原则。
第四种例外情况是,EAP专业人员无论在任何时候被传票,都应在公开材料、讨论案件或提供任何机密信息之前寻求法律建议。
2.EAP专业人员的渎职
牵涉EAP的诉讼案件多数是因为EAP从业人员的渎职引起的。EAP职业道德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EAP从业人员的责任和承诺,要求EAP从业人员在执行EAP的过程中做到专业诊断、正确推介、不与来访者建立暧昧关系、保密、不触犯隐私、遵守公开原则等职责。然而,有些情况下,EAP从业人员会因为某些原因失职而没有遵守承诺和履行职责,对来访者造成伤害。EAP职业道德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的失职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何判断EAP专业人员渎职。
对于那些持有诸如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社会工作者相关证书的EAP从业人员或是心理学领域公认的心理学家,他们的行为可以用公认的职业道德来管理约束。而对于那些未持有专业或专家证书的EAP从业人员,EASNA认为他们仅有的标准是EAP的标准:“EAP从业者有责任认识到他们资格的局限,要确定全部的工作执行都在这些限制之内。当他没有足够的训练和经验时提供服务或使用计划,从业者的工作都应该受一个有足够资质的人的管理,这个人在这些服务或计划中的资格是被承认的。对于一个从业者来说,如果提供的服务或是使用的计划是拙劣的、没有伦理的或缺乏判断证据的,那么这个服务或计划就不能让专业人员所代表的实际主流标准所接受。”
一个渎职诉讼的提出,主要看EAP专业人员是否具备以下渎职的要素:a.在专业关系之下,专业人员应对原告负责;b.专业人员的行为与先前的职业规范不一致,没有尽到对原告的责任;c.因专业人员的不当行为,原告遭受了某种损害;d.专业人员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受害的直接原因。原告必须以压倒性的证据证明,专业人员违背了先前的服务标准,从而直接导致了原告受害。从伤害本身的存在不能假定或推论专业人员的疏忽。
(2)渎职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
a.泄密。
通常在EAP分发的员工手册里间接地隐含着保密的承诺。当手册中承诺保密时,手册就成了含蓄的合同,如果EAP专业人员在EAP执行的过程中破坏了手册中的保密承诺,那么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受助员工的渎职的诉讼。因此,对于EAP专业人员来说,完全的机密是不能承诺的,必须事先告诉员工那些需要公开特定信息的情况。
b.误诊。
EAP专业人员的误诊,指的是在对来访者进行咨询时,由于未能充分采集来访者的完整信息、未进行全面的分析而造成评估问题的失败,或未能评估出正确的问题。根据EASNA和EAP的标准,EAP从业人员有认识自己能力的局限和确定所有工作都在这些局限之中的责任。ALMCA的标准则要求EAP人员有确定问题、咨询、转诊的技巧,还要有处理与酗酒者有关问题的经验和专门技术。
如果一个EAP人员对来访者问题的明确实质有所怀疑,不能作出确切的诊断时,应该转诊到一个更有经验的EAP专业人员或一个需要更详细的细节评估的机构。
c.错误的推介。
EASNA提出的伦理标准写道:“转诊过程中的效率和效果是EAP服务的道德基础。从业者有责任向公众提供在EAP服务之前,彻底熟悉自己领域内的可以利用的个人和公众服务的供应者。”一个EAP人员必须证实其他EAP人员的认证或即将转诊到的专业机构的执照。只有对那个人的资格有认识才能对特殊人员进行转诊。
向其他EAP人员推介来访者时,如果EAP专业人员没有遵循上述标准,错误地把来访者推介到没有证实专业资格的EAP人员或是没有证实执照的EAP专业机构,不仅没有帮助来访者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d.不负责任的中止。
不负责任的中止指的是EAP人员不适当地中止了与员工或病人的关系,在来访者需要继续接受帮助的时候,EAP专业人员不能突然单方面中止对员工的治疗或咨询。在中止员工帮助计划之前,EAP专业人员应当花费时间将员工转诊到一个转诊资源提供处。
EAP计划中止时,员工被禁止使用后面的资源。有经验的EAP专业人员至少会与员工进行一次终止性会谈,将来访者转诊到另一个有资格的资源提供处。
e.*谤诽**。
*谤诽**是一个人损害另一个人的声誉的一种无中生有的恶意中伤,包括书面*谤诽**和口头*谤诽**两种形式。EAP专业人员的一个错误的、草率的诊断也许构成*谤诽**。一个EAP从事者应当根据来访者所说的、所做的以及他们看起来的样子来证明而不是做出错误诊断。EAP专业人员把未经证实的关于来访者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由此给来访者带来伤害。而事实证明来访者并没有消息中所提到的问题,在此类情况下,EAP专业人员的行为构成*谤诽**。法律对*谤诽**罪专门设置了法律条文。
f.暧昧关系。
在美国,EAP专业人员与来访者的暧昧关系通常表现为与来访者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背离了一个人专业可接受的标准,将引起渎职的诉讼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证实EAP专业人员是否渎职。
EAP专业人员因与来访者有性方面的牵涉是不可原谅的而且也是不道德的。*行为性**在治疗的掩护下进行就可能构成欺骗。EASNA给EAP咨询员提出的标准*特中**别强调了在从业者和来访者之间任何形式的罗曼蒂克的纠缠或*行为性**都是不道德的。
与来访者发生性关系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广泛而严重的,由此引起的渎职诉讼案件的结果几乎相同:EAP专业人员因不道德、邪恶的行为而丢失执照。
g.侵犯隐私。
来访者在与EAP专业人员存在关系期间享有隐私权,对侵犯隐私权的控告经常独立于控告其他案件造成的损害之外。美国人非常重视对隐私的保护,全国50个州制定了相关法律对隐私进行保护。EAP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除非符合例外的情况。
h.疏忽。
EAP专业人员对因自己疏忽而造成来访者的死亡或受伤负有责任。当此类诉述提交法庭时,法庭认为EAP对此是有责任的:“由于来访者缺乏能力,专业人员可以控制他时,专业人员有责任采取与一个合理谨慎的雇主在相似或相同情况下的相同行为,阻止来访者对自己或是其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这样的责任也许类推到一些案件,在案件中当对第三者造成可以意识到的严重危险的时候,被告能够使用一些适当的措施控制危险的人物。”比如,如果员工由于伤残无法工作而向EAP专业人员求助,EAP咨询员应当不允许他自己开车回家。
(3)EAP专业人员的渎职行为统计。
在美国EAP专业人员受到来自专业伦理学委员会、州注册部门、民事法庭(主要处理渎职的行为)及刑事法庭等四个机构的管理。
专业伦理学委员会提出职业道德标准、制定伦理学法典。美国心理学会(APA)通过重复调查研究,随机抽取1 319名APA成员为样本,要求他们描写工作中伦理学方面的挑战或麻烦事件,其中有679名心理工作者回应并描述了703个事件,可以归纳为:保密原则(18%),双重关系(17%),付款纠纷(14%),培训和教学中的麻烦(8%),法庭心理学(5%),科研、同事的行为、性问题、评估、干预等(各占3%~4%)。
州注册部门制定法律和管理标准。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管理标准,要治疗师和咨询者遵照执行,以确保来访者的安全和利益。这些管理标准中的大部分都具体体现了伦理学原则,有些则相对世俗,如交纳每年的注册费用等。正式的注册约束治疗师及咨询者对其工作实践负责。违反注册标准将导致延迟或取消其注册资格。根据州注册部门的统计,被注册部门惩罚的行为中所占比例如下:a.与来访者建立性或非性的双重关系(25%);b.非专业、非伦理或忽视的行为(28.6%);c.欺骗性的治疗行为(9.5%);d.犯罪行为(8.6%);e.不充分或不正确的督导(4.9%);f.侵害来访者利益(4.1%);g.违反保密原则(3.9%);h.记录的保存不正确或不恰当(3.4%);i.申请注册时的欺骗行为(2.5%);j.没有遵照继续教育要求(0.7%)。
民事法规由各州制定,根据各州自己的法规及专业标准,违反法规的治疗师和咨询者将要遭到渎职的指控。回顾1976—1991年的资料,心理咨询工作者被指控为渎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不正当的*行为性**(20%);不妥当的治疗(14%);不正确的评估(11%);违反保密或个人隐私原则(7%);没有下诊断或错误诊断(7%);其他:没法归类的较特殊的个案(6%);来访者自杀(5%);破坏名誉(4%);费用收缴的反指控(4%);侵犯公民权利和丧失孩子的监护或探视权各占3%;不正确的督导、病人非正常死亡、违反法律规定、注册复审各占2%;违反合同、治疗失败或效果极差、没有诊断和治疗、放弃病人、不正确的指导、没有警告第三者、攻击或殴打病人、过分地影响来访者各占1%。
刑事法规通常颁布在每个州刑事法典中。触犯刑法的心理咨询师的行为,最普遍的是欺骗行为,尤其是有关第三者支付费用的诉讼问题。大约15个州对治疗师不正当的*行为性**颁布了法律和刑罚处罚条例,以期作为一种制约力量遏制和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二)中国EAP相关法律问题
鉴于美国EAP的发展经验,完善的法律、理想的政策环境对EAP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然而,EAP乃至整个心理学在我国迄今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理想的政策环境,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干预管理体系,已有的立法在此领域仍是一片空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专门法律,尤其缺乏用以规范与保护心理咨询服务工作者职责的专项法律。可以说,心理学相关工作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在目前仍没有行业专门法律法规加以约束的前提下,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颁布了中国心理学界第一部职业规范标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为心理咨询师未来的依法执业提供了理论基础。
1.咨询师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条文,EAP专业人员享有如下权利:在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EAP专业服务;从事EAP、心理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心理学继续教育;在专业EAP服务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有权按照规定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心理学服务设备等基本条件;对所在机构的心理学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他。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EAP专业人员必须遵循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守行规及行业服务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EAP专业人员职责,尽职尽责为客户服务;尊重客户的人格,关心、爱护客户,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宣传心理卫生健康知识,对包括来访者在内的全社会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客户利益受损时,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2.对来访者的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在《民法》中属于其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名誉权”的范畴。来访者隐私权的保护是EAP专业人员和来访者本人双方都很重视的问题。EAP专业人员可能会由于以下原因对来访者造成隐私侵犯:非法调查、窃取个人情报,如进行记录、摄影、录像则构成严重情节;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包括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情报后予以公布及利用业务或职务之便而暴露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其个人咨讯、情报的行为。
在对隐私侵权的处理上,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这个概念,对其只有间接的保护方式:宪法把其附属在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住宅安全等权利上来保护;民法把其作为侵害名誉权来处理;诉讼法对关于其侵害的案件不予以公开审理。作为一个EAP专业人员,除了遵守相关法律外,还要遵循职业标准的规范。因此,来访者提出侵犯隐私权诉讼并经证实后,EAP专业人员将受到来自法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双重处罚。
3.中国EAP专业人员环境前景展望
总的来说,目前心理咨询、EAP服务领域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法律环境空白。这为EAP规范化发展设置了障碍,EAP专业人员和来访者的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为心理咨询、EAP领域立法日益成为迫切需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为EAP立法提供了基础,随着国内EAP的发展和我国法律机制的健全,心理咨询、EAP行业的法制环境必将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