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规范和建筑施工合同里已经明文做了以下规定: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的办公、生活设施由建设单位提供,其实说白了就是由建设单位买单,如果建设单位自身有房子或是本身要租房子并要设置食堂,那就顺道把监理带上。这就执行上述第一条。
如果建设单位自身没有办公、生活设施,需要施工单位提供,那最好在施工合同里写明,按人均办公、生活需要多少平米的临时办公、生活用房,然后请施工单位提供,当然相关费用按临时设施进行签证。这就执行上述第二条。
接下来的吃饭问题,建设单位在现场的往往就1~2个人,监理单位稍微多些,一般3~10个,从经济高效角度来说再重新置办一间厨房、一套厨房设备、厨师、后勤采买等等,这是非常不经济的。怎么样做到吃饭而不嘴软的问题,本人觉得,每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吃饭人数报给施工单位,比如按人头,每个月按一、二、三、四县城市的生活标准,规定每人每月按700、600、500、400元支付给施工单位项目部,这样建设、监理人员就可理直气壮的在施工单位食堂吃饭。至于吃饭费用,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时明确该费用是否包含在监理报价中。
重庆住建部门针对监理工作出了一个十不准,严格要求施工监理不能一起办公吃饭。但是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有些项目地方偏僻,确实叫外卖都是问题。有些市区内施工,吃饭倒是方便,但是本来场地狭小,如果监理、建设再重新找地方办公、住宿,也确实不好找,工作沟通上反而诸多不便。出台十不准的初衷就是不希望监理、建设单位占施工单位便宜,从而出现吃人嘴软不能认真履职的情况。但是既然能出十不准,我们同样可以把工作做得再细些,切实量化吃饭、住宿、办公的问题,明确这些费用的出处,这样大家都能在施工现场这一特定的环境里安心工作。
只有我们把工作做细、做扎实,这样不论哪一方,都能挺直腰杆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工程上那些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