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顺义某小区发生火灾,根据网络视频显示,消防通道疑似被阻车桩阻拦。人们不禁会问,到底是谁设置的阻车桩?小区物业公司应不应该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近年来,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甚至封闭的现象屡见不鲜,没有地方停车、保安门卫人手不够、物业管不着等,成为了那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人的借口,这些人绝大部分都抱着侥幸心理。殊不知,这种侥幸既会酿成他人的不幸,也会让自己官司缠身,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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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消防通道堵不得、封不得、占不得!
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我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的通道,是被困人员的生命线,是不容任何人占用、堵塞和封闭的。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便行为人为此承担了法律责任,对于被困人员来说,也已经为时已晚、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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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和防范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
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防队消**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由此可见,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是法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不仅自身不能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通道,而且还要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完好,对于他人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清退或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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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没做好,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案例1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一终字第1707号
基本案情:2009年2月28日,锡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3102室打出的火灾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当*防队消**员到达事发小区时,因通道内被业主私家车停放造成消防车通行困难。当天凌晨4时13分,*防队消**员到达火灾现场时,首先对室内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在3102室内居住的人员范莉华、吴梦义均巳死亡。在*防队消**员打开该楼房内设置的消火栓准备灭火时,发现管道内没水。后*防队消**员用了20多分钟从楼下铺设水带供水灭火。
裁判结果和理由:我国《消防法》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包括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消防安全职责,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本案中,管理处在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均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中,管理处为了管理方便,明知法律禁止仍擅自关闭消防自动供水,并允许在消防通道停放其他车辆,一旦所在小区发生火患,必然给业主(住户)自救和消防部门施救形成障碍,增加了火患引发严重后果的可能性,降低了小区物业财产及广大业主(住户)人身的安全性。原审法院通过对事故起火原因、受害人采取防护措施是否恰当、管理处的管理瑕疵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等因素,综合考虑并酌定由管理处对吴梦义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管理处、物业公司为增收节支却提高了整个物业小区的火患系数,该行为危及了小区业主(住户)的消防安全,可根据法律精神适当提高其民事赔偿比例予以警诫。故本院酌定管理处应对吴梦义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2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秀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案例 2018年6月22日第3版
基本案情:42岁的吴先生凌晨突发疾病,妻子拨打120求助,急救人员到场时仅带了一副担架,又因小区门口有石墩且消防通道门关闭延误十多分钟,最终吴先生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家人将急救中心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38万余元。
裁判结果和理由:急救中心在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标准配置的急救车以及驾驶员、医生和担架员赶赴现场,到达后立即进行检查和救护,制作相应病历和告知书,然而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存在隔离石墩并非急救中心事先知晓或者预见的状况,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造成急救时间延误的原因在于值班保安没有第一时间移走石墩打开通道,进而在引导救护车行进路线时引导配合不到位,因此保安在履行职务时存在过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过错属于轻微过错,酌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5%。
案例3
2012年3月1日江苏法院网----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5月3日5时56分许,原告陆某家中发生火灾。公安消防支队119接报中心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扑救。消防车辆赶到小区时,由于小区主干道一侧停满轿车,另一侧仅能通过小型车辆,消防车无法通过,消防人员无奈只能从该小区大门前的消防栓接水,铺设数百米的消防软管,由于管道过长,水压不够,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导致火灾蔓延到陆某的邻居家中。陆某家因火灾导致损失237969元。其后,陆某与邻居达到赔偿协议,并约定对于非原告承担的责任部分,原告享有追偿权。5月28日,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因该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给予某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和理由:原告陆某应对该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除了负有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保障小区内交通秩序等物业管理责任外,还负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该居民区内的消防车通道被堵塞,致使火灾发生时消防车辆无法进入,延误了灭火救援的时机,因此被告对该起火灾的蔓延并最终造成巨大损失负有过错。该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其中的30%。
最后,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负有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法定义务。消防通道平时不起眼,一旦遇到火灾、突发疾病时,就是延续他人生命的生命线。那些抱有侥幸心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人们,还有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维护义务的物业公司,都是他人不幸的“帮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