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故事(关注@金宝每日说法 每天给你说几个普法小故事)
宋某、西门、金莲三个人是一家外企的同事,三人收入还算不错,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外来人员,没有住房。一直交着房租让三人觉得在浪费金钱,而且动不动让房东以各种理由到期不租,这让他们没有安全感和稳定的感觉。平时三人关系还不错,经常在各种日常活动中,一起在各种活动场所进进出出。
一日,宋某提议:这样长期租房子不是个长久之计,大家手头有点钱,但是又不足够单独买房,不如把钱凑起来,合伙买个房子。这样大家都有房子住了,以后万一想卖,还能变现,目前形势来看,房价是比较稳定,不会跌价了,与其拿钱交房租,不如买个房,又解决了居住问题,还可以理财,一石二鸟,两全其美啊!
宋某的提议很快得到三人的响应。

问题
他们以前都没有买过房子,更别提合伙买房子,这应该怎么操作呢?

操作方法
通常来说,买房肯定是要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字下的,但是他们三人买房,房产证不可能写三个人的名字。这个时候他们可以把房子登记在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下。签购房合同时写下三个人的名字,说明好好三个人的各自所占份额,然后去公证处公证,然后就可以办理共有权证,这里一定要写明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

问题
假如在他们买好了房子以后,西门因为急需用钱,可以卖掉自己的份额吗?

法理分析
共同买房的其中一人是可以卖掉自己份额的。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新增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读:
1.如果按份共有人西门继续用钱,是可以卖掉自己在房子里所占的份额的。
2.金莲、宋某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西门应当把卖多少钱、怎么付款等条件及时的告诉金莲和宋某,而不能自作主张的先卖给其他人。
4.如果金莲和宋某都想买西门的份额,可以协商好各自购买的份额比例。如果协商不好,就按照西门转让时,金莲和宋某各自的份额比例来购买。

信息增量之按份共有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1.如果西门给的转让通知没有明确购买期限或者通知期限少于15天的,都默认按照15日算;
2.如果西门根本就没有通知合伙人行使购买权期限的,期限为合伙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西门报价日期起往后算15日;
3.如果西门就是没有通知,而且无法确定合伙人能不能知道的,从西门过户给别人起算6个月;
4.如果其他合伙人表态要买,但是要求降价、打折或者分期付款什么的,是不可以的;
5.如果万一西门就是看不惯这两个合伙人,偷偷摸摸的把份额卖给了其他人,这两个合伙人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合同的、或者要求确认他们合同无效的,这是不可以的。那有人要问@金宝每日说法了,那优先购买权不等于没有用吗? 其实不是的,两个合伙人可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主张西门的经济赔偿,这个法院是支持的。
6.如果西门和金莲关系比较好,就只卖给金莲,宋某可以说,我也有优先购买权吗?不可以的。优先购买权是针对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伙人之间互相买卖是随意进行的。
当然,这个也有例外,如果事先他们就约好了,要卖的话两人都有优先购买权,那就不能随意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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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关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