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有赔偿金吗 (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吗)

湖南邵阳一男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以死者自身原有疾病,对其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存在异议……

2023年1月7日,死者雷某驾驶电动三轮非机动车与被告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段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了雷某受伤,随即雷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8天,因伤情没有好转,又被送至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7天,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1月20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黎某承担同等责任,雷某承担同等责任。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某亲属将黎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2797.6元。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雷某自身患有高血压3级、冠状动脉硬化、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此次事故仅仅只造成死者腿部骨折,所以对其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有异议。

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吗,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01、雷某的死亡到底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腿骨折导致的?还是他自身的疾病导致的?那么法律对这种异议是怎么解释的?

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被侵权人雷某因车祸致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导致急性肺动脉血栓,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也就是说雷某的死亡是因车祸导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侵权人存在过错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雷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加害人黎某的行为之间符合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雷某自身的疾病不属于其本人的过错,虽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雷某本身的疾病不属于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雷某个人体质状况(如疾病)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且无论雷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是否患有疾病,雷某的生命价值与正常人都是一样的,不应考虑雷某自身疾病的参与度问题。

最终,法院未因雷某自身疾病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死者亲属等因雷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47298.93元。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02、法院的判决逻辑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类的案件中,本质属于侵权纠纷,就需要明确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

就本案而言,难点在于雷某因交通事故的伤情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身疾病对死亡的参与度。因果关系因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此进行认定。鉴定意见也十分明确,雷某因车祸致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导致急性肺动脉血栓,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次就是关于雷某自身患有的一些基础疾病对于雷某的死亡是否存在作用,比如加速死亡、诱导性因素,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比例,二是雷某本身的疾病不属于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雷某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一句话而言,本案法院首先认定了雷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加害人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次是雷某自身情况不应当减轻侵权人黎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