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犯开设*场赌**罪,于20XX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品毒**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开设*场赌**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0XX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XX年7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男;20XX年7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男;20XX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网络群组并招募群成员,制定赌博规则,组织群内人员通过“一道棋牌”软件以斗地主、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大赢家收取房费等方式非法获利。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被告人赵某通过上述方式开设*场赌**,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20XX年3月至20XX年7月,被告人齐某通过上述方式开设*场赌**,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3、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被告人钱某通过上述方式开设*场赌**,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XX年7月5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齐某自动投案;同月13日,被告人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在本案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均已退缴各自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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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沈某、梁某、俞某等人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相关手机截图照片,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经三被告人确认的相关照片、户籍信息、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作案微信账号主体信息、交易记录、相关统计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的供述,缴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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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场赌**罪。被告人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齐某、钱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齐某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钱某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赵某、齐某、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开设*场赌**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场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