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捡到的东西,给你送回来了,给点钱才能还你!” 拾金不昧一直都是我们提倡的美德,但现实生活中也有部分人在拾取遗失物后认为原主人需要给钱才能“交换”,甚至将其据为己有,也有原主人自主发布酬谢,期望拾得人将原物返还。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并非基于本身意愿而遗落的物品。构成遗失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其必须为动产 ,也即是指“能过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物品”,例如汽车、首饰等。其相对的不动产一般是指房屋、土地等。
第二是其遗落必须是非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然失去控制的 。该动产是在本人疏忽的情况下,不慎遗落,脱离了其掌控的范围,此为遗失物。例如地下的埋藏物不属于遗失物,满足不了因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慎遗失的条件。再比如遗忘在自己房间的某样物品也不属于遗失物,因为其仍然在房间内,属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掌控之下,实际并没有脱离控制。
将遗失物定义为“非基于本人意愿”而遗落的物品时,它的实际所有人在丢失该物品时为疏忽而不是故意,这也代表着拾取该遗失物的人不能凭借拾得而“占有”,更不可能因此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将其“物归原主”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定上的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则因此索要酬金自然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对于拾取的遗失物,应当认定其仍属于所有权仍属于原主人,拾取者应该返还,在遗失物被取回之前,还应该妥善保管,维护其价值。如果在这种过程中拾取者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坏了遗失物,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拾取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在其它情况下遗失物不慎损坏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捡到手机后,小明接到失主电话后,同意将其返还。在途中因为与人争执,小明将手机摔在了地上,导致其损毁,此时小明属于故意,应当对手机的主人承认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理,拾取者因为保管遗失物而作出的必要支出,原主人也需要进行补偿,但这项费用不能够超过偿还的必要范围。例如小明捡到了一个耳机,在联系到耳机主人后,小明乘车来到其指定地点归还。这时候,耳机主人应当承担小明乘车的必要费用,但如果小明提出酬谢,则属于无权请求,主人可以拒绝。

不过,我国法律承认原主人对遗失物所持有的权利,同样也鼓励他人在拾取后主动归还。虽然拾取人无法主动向原主人索要报酬,但原主人自愿承诺了,则应当按照承诺给予酬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我们经常在社交平台、媒体、报纸上看到“重金酬谢”等信息,在拾取人找到遗失物并交还给原主人时,原主人应当遵守承诺,不得反悔。
以案普法
张某是个粗心大意的人,经常将自己的东西遗落在待过的地点。在大学上课后,他临走时将自己的耳机以及资料U盘遗失在了走廊的长椅上。回到寝室后的晚上,张某发现自己丢了东西。立即回到原地查找,但发现两样东西已经不见了。
考虑到耳机是新购买的,U盘里还有自己整理的重要资料内容,张某决定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到两样物品,悬赏金各为100元。此时,看到另一个学院的李某也看到了张某的悬赏,他正是拿到张某耳机和U盘的人。看见悬赏数额,李某将U盘送还给了张某,拿到了报酬后,他并没有将张某的耳机交还给对方,而是打算据为己有。

此时,张某通过监控发现,李某正是当初拿走自己U盘和耳机的呢, 他立刻找到李某要求他交出耳机,却被李某拒绝。
随后,张某越想越气,将监控打印出来,威胁李某不交还便曝光他,李某无奈,只得将耳机还给张某。但在返还途中,李某认为自己还可以拿到张某对于耳机的悬赏金,却被张某拒绝。
“我都把耳机还给你了,凭什么不给我钱?”张某和李某因此争执不休。
本案中,耳机和U盘都属于动产,且其是在基于张某本人的意愿下不慎遗落的,属于遗失物。虽然被遗落,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张某,李某在拾取后应当主动归还。由于张某发布了两则悬赏,在主动归还U盘后,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履行承诺,将悬赏金给自己。

不过,《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李某在拾取耳机后,对其进行侵占,拒不返还给张某,此时他已经失去要求张某按照承诺给予酬谢的权利,张某可以不选择不给他。
常言道“身上不怕影子斜”,遗失物并非他人故意抛下的,在捡到后,我们应当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主动归还,莫被眼前的小便宜所迷惑。
(《以案释法:捡到财物不归还,算不算违法?》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