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答
问: 市场监管局接到反映杭州某楼盘在公共区域违规使用摄像头违法抓拍消费者面部的举报。经查,售楼处主入口、次入口、大厅处均有人脸抓拍机(摄像头),主入口销售接待台平放着一块写有“本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您已进入视频监控区域,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详情可扫描二维码或询问接待人员了解。”的告示牌,财务室摆放有1台人证识别一体机,地下一层营销办公室电脑中有“**云客”客户管理系统:储存有109029张人脸照片。
那么, 私自抓拍消费者人脸信息,是否涉嫌违法?
答:本案人脸识别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受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来源:华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