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西药管理
1.药品采购
①检查供货企业有红色印章的证照,保证证照齐全而有效。
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计划,并及时验收入库保证临床用药。对于计划内的药品无法在供货单位购入的,要及时通知药剂科主任,想办法购进供应临床。
③*醉药麻**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办齐供货单位手续,仔细核对后随身带回药库进行入库。
④对临床治疗、抢救急需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及时采购满足临床。必要时可请医院协助解决交通问题。
2.药品验收入库
①药库管理人员在验*药收**品时,核对药品采购计划,对与计划不符者,请药品采购员予以解释。
②检查药品规格、数量、剂型、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有效期、外包装、批发价,并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对药品剂型、规格、数量与发票不符者,不予入库,对有效期短(特殊情况另定)、外包装破损、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者,退回医药公司,若批发价有变动,通知采购员与医药公司联系,供方应提供调价依据,进行确认或冲减。各项目均符合要求,由药库保管人员按发票核对验收记录填写验收单,会计录入信息并核实发票与验收单的相符性,打印入库清单,对有关方面不符合规定不能入库的药品,另行登记、备查。
③对于进口药品的验收,要求供货方提供有红色印章的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该报告书应明确标有“符合规定,准予进口”的结论。并核对检验报告书的药品名、规格、批号、效期与药品实物是否一致。对于有疑问的检验报告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请求确认。
④药品入库后要及时排位上架或归位。
3.药品出库
各药房按规定在领药前一天,做好领药计划,药库会计根据计划打印药品出库单,药库保管员根据药品出库单发药,发药时严格查对药品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和有效期,按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药库人员和药房领药人员在发药结束时双方均须在药品出库单上签字,备查
4.药品储藏与保管
①根据药品贮藏条件的要求:将需要保存在-20℃以下的药品放冰箱冻格保存;将需要在2~8℃、冷处、冷暗处保存的药品存放在冷库里;将阴凉处、凉暗处、25℃以下保存的药品存入阴凉库;室温保存的药品存放在室温库。药品的贮藏条件直接影响药品质量,因此一定要按其要求在相应的环境下进行保管。保管员每日查看温湿度,每月对药品进行一次养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②药库每月盘点,内容除药品剂型、规格、数量外,还有药品的效期、效期内药品有无变质现象。对盘点后发现账、物不符合,要及时查找原因,予以更正,对效期较近的药品及时报告,减少医院损失,对效期变质的药品及时报废。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盘点。
③对*醉药麻**品、医用毒*药性**品、精神药品等严格按药品法规进行验收、保管和发放。
5.使用:门诊药房药品供门诊病人使用,病区药房药品供住院病人使用。药剂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对*醉药麻**品、毒*药性**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二、 中药管理 1.采购: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和工作范围,根据不同季节用药情况,制定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正常情况下库存量限定2~4个月。 2.验收: 药库管理人员在验*药收**品时,核对药品采购计划,严格检查 中药的真伪、优劣、霉变、虫蛀、掺假问题,根据原始凭证进行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 3.保管:中药保管视药物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按药物性质,入药成分或帐号次序集资保管,注意室内干燥、通风、掌握好室温与光线对药物的影响。 不具芳香性的根茎叶花宜放木箱阴凉处,气味芳香及贵重药品宜密闭于瓷器内,易生虫又不易爆晒的需熏蒸;果实、种子类需密闭于瓷罐及缸中防鼠;动物脏器及胶类药品需保存于盛石灰装置的瓷罐中;对毒*药性**品、*醉药麻**品需专人专柜加锁保管。 4.调配:中药调剂室负责全院各临床科室所用中药的调配,调剂人员根据本院医师签名处方进行调配。调配人员要严格按调配制度进行调配。称量要准确,如一方多剂者分包要等量;如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等药品应单包,并注明煎服方法。调配毒*药性**品需经二人核对,调配后量具应及时清洗干净,处方调配后经第二人核对无误后实行双签字再行发出,急症处方随到随配方发药,不得延误。 5.使用:调配毒性中药及精神类药物必须遵守《医疗用毒*药性**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使用,贵重药品都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建立登记、逐方销存、定期检查、帐物要相符。
三、 特殊药品的管理
1.特殊药品是指*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药性**品和放射*药性**品,《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醉药麻**品管理办法》、《医疗性毒*药性**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机构*醉药麻**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2.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醉药麻**品,对不符合规定的*醉药麻**品处方有权拒绝发药,并应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3.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醉药麻**品、医疗用毒*药性**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药剂科对*醉药麻**品、医疗用毒*药性**品和精神药品,应每月清点。取用*醉药麻**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处方中的*醉药麻**品、医疗用毒*药性**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6.执业医师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后,将医师名单及签字样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醉药麻**品处方权。
7.门(急)诊患者使用的*醉药麻**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XX,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醉药麻**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医师所开写的*醉药麻**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盐酸哌替啶只限于院内使用,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醉药麻**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办理书**《*醉药麻**品应用卡》。
8.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醉药麻**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醉药麻**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9.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醉药麻**品、医疗用毒*药性**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醉药麻**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醉药麻**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醉药麻**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药性**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
11.根据《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不同剂型药品须严格分区放置,不同剂型区域或货柜(架)上应悬挂醒目标示;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驰剂及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门区域或专用药柜(架),并在该区域或该药柜(架)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