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比对怎么作为证据 (笔迹痕迹比对表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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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痛点:如何让你的笔迹开口“说话”

今天讲点常见的。笔迹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是书写动作运动的产物。笔迹鉴定是通过分析手写字符的书写风格,对检材与样本、检材与检材的笔迹特征的比较,发现和确定笔迹特征的异同及其性质,判断书写人身份的一门技术。虽然日常生活中我们日益依赖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大幅减少了个人和商业机构使用手写文档的频率,但签名落款等重要环节,我们依然会要求手写签名。笔迹分析是痕迹证据原理和问题应用的经典范例,具有痕迹证据的共性特征,传统认为笔迹是最具有个性特征的证据。

一、采样取样

为进行正确比对,必须从嫌疑作者处获取已知手写实例,也称为“样本”, 获取样本可以由法院以令状等形式进行约束,样本必须在所有可控方面与待检文字(“检材”)相似,样本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书写的工具类型:应当使用同样类型的笔,以相同颜色墨水进行书写;

(二)书写方式和纸张类型:纸张也应当尽可能保持同一大小、类型、材质等,如:A4纸、铜版纸、纸上有格与无格等;

(三)书写时间:考虑书写随时间推移,字迹发生的变化因素;

(四)书写的环境(场景):舒适的座椅、写字台、光线灯光等环境,办公室签发文件、银行转账汇款等场景;

(五)样本的书写应当以听写的方式进行:(1)被检测者不可查看或抄写检材文字;(2)立即写下听到的文字,减少反应时间。

(六)添加重复采样样本:加入一些相同的词句。检材文件中的拼写错误以及句子的语序、语法错误对于检验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听写时要观察是否在样本中重复了同样的错误。

(七)样本数量尽量充足:(1)篇幅长度增长可以使维持故意主观变更书写变得困难;(2)样本数量足够多可以保证的样本特征能准确被收集。

(八)同时对要求状态下样本和非要求状态下样本取样。

痕迹物证勘验方法,如何留下自己的笔迹证据

二、干扰要素

(一)在被要求状态下,被试者会对自己笔迹所存在的问题产生警觉,从而企图改变书写特征。

(二)在被要求状态下,被试者会惴惴不安或极度焦虑,导致书写特点发生不必要的变化。

(三)在未告知情况下或其他非要求方式获得的样本,存在与检材文件相似度不够,文字内容不能够清晰明确地代表作者,没有足量的与检材文件一模一样的单词或短语等问题。

(四)个人笔迹有自然变化:一般来说青年时期字体的笔锋锐尖,随着心性的磨砺而会导致字如其人的笔锋缓圆。

(五)没有人能够两次将同样的文字书写得一模一样。这就是要求有大量样本的原因,有足量的样本就可以发现个人书写的自然变化范围,倘若出现较高重合度的情况,反倒是有意干扰的“再生证据”。

三、字迹分类

笔者找了3位领域内的专家泰斗的理论分类,如有兴趣可进一步详细了解。

(一)徐圣熙专家:字行的趋向、字迹倾斜的角度、字体的大小、字体的不同样式、整齐或杂乱、连续或间断、笔画的轻重、运笔的快慢;

(二)贾玉文专家:概貌特征、局部安排特征、写法特征、错别字特征、搭配比例特征、笔顺特征、运笔特征、笔痕特征、书面语言特征极其应用;

(三)涂丽云专家:书面言语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法水平特征、字体字型特征、写法特征、错别字特征、笔顺特征、运笔特征、搭配比例特征、比痕特征、标点符号及阿拉伯数字特征、字的神韵特征

四、分析鉴定

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认识特征、运用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特中**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笔迹鉴定人既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整个笔迹鉴定过程中,即使鉴定主体合法且能公正鉴定,而鉴定人鉴定能力若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鉴定结论。

那么如何运用特殊价值特征呢?

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当特定数量的人群中只有一人会出现这种特殊情况,那么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价值较高就表现为该特征在一定群体内的出现较低概率。如:在一份检材笔迹中找到一个千分之一、两个百分之一、三个十分之一的特征,同时具备这六个特征的概率则为0.001*0.01*0.01*0.1*0.1*0.1等于100亿分之一,在没有无法解释的差异,并排除周围相互学仿的可能性条件下,从整个地球的人口来说就足以判定字迹对应目标的唯一性。

痕迹物证勘验方法,如何留下自己的笔迹证据

凭一己之力干垮233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的伪造大神“尼克里森”

五、常见的笔记伪造手段

(一)临摹:先会获得他人的真实签名或字迹,并通过临摹签名笔迹的线条质量(如粗细和平滑度)、连笔、提笔处、起笔、收笔、润笔等突出特点来复制签名,临摹手段较易实施,也较易识破,非专家级的伪造字迹在专业微观痕迹鉴定面前破绽百出。

(二)描摹:通过抑压、复写等方式将被模仿笔迹先勾描“打样”在伪造的文件上,然后根据“打样”痕迹用钢笔、圆珠笔或毛笔描写成模仿笔迹。描摹通常不太容易发觉,需要仔细观察以下特征:线条质量是否变糟、不协调,是否有描画的痕迹,是否有缓慢书写的痕迹等。

(三)鱼目混珠:不再从原样本下手,不复制原作者的笔迹,而是隐去自己的书写特征的方式重新直接书写,以没有规律字迹的规律来误导检测者的鉴别方向,让检测者误认为是原样本作者的新字迹演化特点。

六、笔迹鉴定司法启动程序依据

(一)刑事:《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民事:《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行政:《行政诉讼法》 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文末彩蛋:接上期《指纹》篇彩蛋

1.什么是证据之首?--指纹

2.什么是证据之王?--口供或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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