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如果收钱了事儿没成,交的钱能要求退回来吗?
老朱找小陈为他找门路解决不能领退休金的事,给了小陈93000的办事费。结果小陈牛吹得有点大,事情没办成。老朱就不干了,要求小陈把钱还给他。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判决被告小陈返还93000元。一审判决后小陈认为其是受委托办理事宜,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不当得利,上诉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小陈主张与老陈是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陈不服二审判决,又申请了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老朱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办理退休,给小陈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违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驳回起诉。

这个案子的结论就是钱给了,事是违法的,没办成,钱也没退回来。但此判决是个案,类似案件也有判决支持部分返还和全部返还的。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办理事项的情况,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托事项,双方都应受到惩戒。如果收钱不办事,办不成还不退钱也会纵容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