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前,张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王某50000元。因为是朋友,没有说啥时候还,王某也一直未还。疫情期间,张先生也没好意思要。

疫情过去,张先生要用钱,才想起来王某还借过50000元。张先生跟王某发微信要钱时,对方不予回复,再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了。
张先生担心时效过了,就先把王某告上法院,想着法院通知到王某再商量。可是张先生提供的住址和电话都联系不上对方,法院只能进行了公告送达。
因依法传唤王某未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判。张先生提交了微信借钱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但王某微信使用的是昵称,并非实名。
因为缺席审判,法官为了慎重起见,要求张先生证明微信昵称和王某实名对应,也就是说,要证明微信转账的收款人是王某才行。
张先生没想到还要这样,一下傻眼了,还好法官允许张先生庭后补充证据,张先生赶紧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至腾讯总部查询,或法院寄送《协助查询通知书》至法院总部查询。腾讯法务会跟律师核实情况后出具《文件签收回执》,之后在七个工作日将所调取的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直接邮寄给法院。律师只需将《文件签收回执》带回交法院即可。
但张先生这种情况通常不用这么麻烦,因为张先生知道王某真实姓名,只需要和昵称对应即可,用手机操作就可证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的用户均应当进行实名认证。需要对方实名信息的,可以在微信钱包服务中点击“账单”,选取要查询的转账记录,在账单服务处点击“申请转账电子凭证”服务,按提示补全对方姓名,就能生成《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该电子凭证上会显示收付款方真实姓名。
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可以吗?
这就要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然不能得出必然的结论,但是已经可以有高度的可信度可以推断结果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该事实。
张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经微信实名昵称实名对应后,王某向其借款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法院最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判决王某偿还50000元。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支付宝等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提供了相似的路径来证明实名,大家有需要可以参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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