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8年10月29日,原告因龋齿到被告医院就诊,后于2018年11月2日在全麻下行牙体牙髓治疗,手术于8:45开始,11:08原告心率减慢,低至62次/分,脉搏血氧饱和度降低,即暂停手术,经治疗后恢复正常。

11:40原告血氧饱和度降低,手术停止,行人工膜肺置管术等治疗后,转入中国人民x陆军总医院继续治疗。2018年11月12日,原告诊断为“右侧偏瘫,右侧大脑中动脉梗塞”。2019年3月14日,原告于x总医院第七医学x就诊,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
2019年12月11日,原告就诊于b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伴随癫痫。”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损害,要求上述赔偿。
二、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前九项同意支付,数额需要法院裁决。诉讼请求当中,有几张是治疗其他疾病的票据和医疗费,医院方不认可。
营养费和护理费每天300元的标准不认可,计算依据是什么,尤其是护理费,原告是一小朋友。原告经过及时救助和康复,恢复比较好,造成后果不是特别严重。
残疾辅助器具认可,鉴定费认可。产生的康复费没有正规票据,不认可,垫付的时候原告在收条上写同意凭正规票据结算,现在没有正规票据,我们无法认可,未产生的部分不认可。

三、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郑某1,女,2015年1月1日出生,目前:①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符合十级伤残;②经药物治疗一年以上,已有效控制癫痫发作,符合九级伤残;③留有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以下,符合七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2、医方未能及时诊断气体栓塞并早期对症治疗等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庭审意见
1、参考鉴定意见,参与度范围为60%至90%,伤残赔偿指数为50%。
2、关于已发生的康复费,原告就其主张出示了微信转账明细予以佐证,此具有一定的客观真实性,原告虽未提供正式的票据,但考虑原告当时年纪尚幼,从有利于其便利、更好康复效果的角度考虑,采信该费用的合理性。
3、上述本院采信的费用,按被告承担80%的赔偿比例(残疾赔偿金结合伤残赔偿指数)予以核算,被告已支付的康复费应予扣除。关于精神抚慰金,本院将参考鉴定意见及原告自身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4、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6000元,就此未予举证,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康复费、医药费,上述鉴定意见明确“被鉴定人郑某1后续需癫痫药物治疗,需行康复训练,可配置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建议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故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被告bd儿童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934826.17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