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1 对国土局接到查处申请作出的*访信**答复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诉讼吗?
实践中有些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却以*访信**答复对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处理,以期搪塞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行政案件中,*访信**部门在中国的存在也不知是幸哉或是谬哉?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访信**答复,申请人有权提起复议、诉讼,唯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推诿责任的主体负起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题2 复议机关应如何履行复议职责?
依法负有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处理。对于复议机关的补正期限、受理期限法律法规均有严格规定,除了上述两部法律法规,还可以参考相关机关指定的具体规定,如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1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
题3 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接到查处申请后未作回应,如何救济?
在*地征***迁拆**案件中,当找到对方违法的证据后,可以申请有权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查处机关的介入对对方施加压力。当然,如何有效地通过查处程序推进整个案件的维权进程,如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非常到位的维权技巧。

题4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经本级政府复议后,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吗?
这里涉及一个办案策略选择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的效果来看,国务院近年来处理违法用地案件的力度较大,且可以跳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包围圈,对于案件处理有帮助。如果走行政诉讼程序,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判决省政府败诉的案件少之又少,通过再审程序翻案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题5 *地征**报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诉吗?
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地征**报批前告知程序的情况非常常见,老百姓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对于*地征**事宜一无所知,直到*地征**批文作出后,老百姓才知道自己所在的土地已经被征为国有。而如上所述,*地征**报批前的告知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地征**农民在*地征**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当老百姓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将老百姓挡在诉讼的大门之外,导致老百姓维权无门。以上做法是行政力量对司法程序的不当干预,毫无疑问,*地征**报批前告知程序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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