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河,男,汉族,1950年4月15日出生,2021年7月17日,原告潘某河因食欲不振、腹痛、腹胀,就诊于x市中心医院。2021年7月20日,潘某河在x市中心医院行胃肠镜检查。检查后,潘某河突发腹部剧烈疼痛,经x市中心医院建议,2021年7月20日当晚,潘某河转入x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经x大学第一医院出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穿孔、肠粘连、弥漫性腹膜炎、肝囊肿、腹腔积液、腹腔脂肪间隙浑浊、支气管炎、右肺中叶、左肺舌叶及双肺下叶散在炎症、双肺上叶、下叶炎性小结节、胸主动脉及冠状动脉硬化,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
并进行了腹腔镜检查、乙状结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腹腔冲洗引流术,共计住院8天,出院后潘某河又于2021年7月31日到x市中心医院住院40天、2022年1月7日到x大学第一医院住院13天、2022年1月21日到x市中心医院住院33天继续进行治疗。
【患方观点】
事故后,原告在x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次,被告x市中心医院住院2次。原告因此次受伤备受折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关于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被告推诿至今。
【x市中心医院辩称】
经开庭前和医院的专家进行研究,就本案而言,我们对鉴定报告鉴定,我们有主要责任表示尊重,主要是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我们愿意承担主要责任,应该以主要责任的惯例和一些司法实践承担70%为宜。
【鉴定意见】
x市中心医院在潘某河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损失计算】
1、关于医疗费。潘某河因在x市中心医院进行胃肠镜检查,造成人身损害后,先后四次在x大学第一医院、x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计花费65800.85元。
2、关于外购药物费。结合出院诊断,本院认定潘某河合理外购药物费用为5420.72元,关于外购药物中的中成药及万通贴、天麻片等药品及蛋白质粉、黄瓜籽粉等保健品,因无医嘱认定其属于潘某河所受医疗损害治疗必要的治疗药品,本院不予认定。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潘某河先后在x大学第一医院、x市中心医院住院94天,此间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400.00元(100元/天×94天)。
4、关于营养费。潘某河营养期为240日,本院酌定潘某河每日营养费为30元,故潘某河营养费合计7,200.00元。
5、关于护理费。潘某河护理期限为120天,潘某河护理费合计18,801.60元(156.68元/天×120天)。
6、关于残疾赔偿金。潘某河构成九级伤残,潘某河定残之日为2022年12月6日,当时潘某河已年满72周岁,故潘某河残疾赔偿金合计为57,033.60元(35,646.00元×[20-(72-60)]×20%)。
7、关于交通费。潘某河多次入院,且两次入院在外地就医,且第一次到x大学第一医院就医乘坐了专业救护车辆,故本院酌定潘某河合理交通费用为2,000.00元。
8、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潘某河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0元。
9、关于鉴定费。潘某河因本案支付鉴定费用为8600.00元。
10、关于律师费。潘某河为本案诉讼活动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故此本院酌定支持潘某河律师费10,000.00元。
11、关于复印费。潘某河为案件诉讼需要复印相关病例,结算相关票据,本院认定潘某河复印费为78.00元。
12、关于误工费。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某河因医疗损害所受到的实际误工损失,且潘某河在案件发生时已经年满70周岁。故关于潘某河误工费7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潘某河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94,334.77元。结合双方责任比例,被告x市中心医院还应赔偿潘某河各项损失合计155,467.82元(194334.77元×80%)。
【庭审意见】
x市中心医院在潘某河入院后,对潘某河进行胃肠镜检查,造成潘某河乙状结肠穿孔并造成潘某河其他并发症。酌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给付原告潘某河155,467.82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