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者发财
17点注意事项帮到你减少借款风险,你是不是刚好碰到有人向你借钱?
5月23号在头条上写过一份借条范文和注意事项。今天又有一位朋友求我写借条。突然想到2015年一个经人介绍来的客户找我代写借条,原话是:“你们律师写的更保险一点。”我问了他借款利率是多少,他说年息五分。我跟这个客户不熟,就跟他说:“一个人得了绝症没治好,他家属不怪命定的事,反而责备医师医术不行。再出名的医师,能治好全部不治之症吗?再假如您这件事,借款人赖账或者破产,你收不回借款,你到处去跟人说,什么出名的鬼律师,代写的借条还不是一样讨不回来钱!这样白白败坏了我的声名。我认为,自己的钱自己用最保险,找再有名的律师写的借条都不见得保险!”那位客户气的摔门而去,丢下一句话:“你不想帮忙写就算了呗,说那么多废话!”
过了一个月,这位客户打电话来,约我出去吃饭。我问什么事,他说还是借款这件事,我问还没有写借条吗?他说不是,那天他被气走以后,回家想想我说的那句“自己的钱自己用最保险”很在理,所以他那笔30万元钱没有借出去。昨天,那个想借款的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所以,他的这30万元是因为我保住了,他听说那个*子骗**被抓了以后相当感激我,认为是我的原因帮他保住了巨款没损失,所以必须请我吃个饭,请我一定赏脸。我高兴的应邀而去。这家伙豪爽的花费了1000多元酒水钱。
我说呢,除非是太信任的朋友告急,或者是有合法担保,不要去踩放借款赚利息这个坑。钱一旦洒出去,自己晚上就睡不着了,何苦!
一个朋友,还算是精明,一笔借款150万元的事情,借款人书面承诺以39株罗汉松园林树做担保,这朋友找懂行的人评估了一下,这39株罗汉松市值在5、6百万左右,因此他准备放贷,请我代书借款协议。我直接否决了他,认为罗汉松是国家保护植物,移栽和运输都要办理特殊许可,非特殊行业许可单位是办不了移栽和运输许可证的,假如借款人不配合,书面许诺只是一张纸而已,不能实现担保目的,你随便挖走他的树很可能坐牢。我朋友听了我的话,没有放款。据这位朋友事后说,那位借款人用这个担保承诺的方法从别人处借到了款,后来借款人资金链断裂,无法还债。
再无缝的文书,挡不住道德沦丧的产生的风险。法院年年急剧上升的案件数,是为这种风险率做的备注。我借出借进的钱,从没有写过借条,没人要我写、我也不要人写,我们借钱,相互完全信任!
当然,如果您需要,下面的借条可以参考。我跟你细数注意事项。记得点赞、关注、收藏。
借条
今因*****,收到***(公民身份号码:*********)以现金/银行转账出借的****元(大写数字),借款期限***年***月***日到***年***月***日,利率按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佰分之 )计算。约定***年***月***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上述欠款未还本息到期当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立此为据。
借款人:***
公民身份号码:*********
手机号:*********
***年***月***日
备 注:借款人确认身份证载明的通讯地址 ***省*** 市*** 区******(具体到门牌号)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等相关通知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若发生地址变更,应向出借人书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如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条到此结束)
【书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大小写数字都有。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01
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
“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3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按照最新规定,借款5万元以上不建议交付现金,而以转账至借贷人名下账户更安全。
04
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
出借人姓名后应附公民身份号码。
06
“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07
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
08
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
09
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不能超过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所称“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10
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将到期利息计入逾期本金计算复利,司法解释规定是允许的,大概意识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法定标准,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11
“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12
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13
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为此约定和载明管辖法院和送达地址很重要,避免一些因异地借款产生的去被告所在地起诉以及送达地址不明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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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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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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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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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不超过24%的或者年息在36%内已经支付了的,未支付的只支持至年息24%);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