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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买方发现隔壁是精神病患者该怎么办?

案例概要买方在签约后意外发现隔壁房屋住户是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发作放火自燃而亡。于是以业主与居间方联合起来欺许买方为由,将他们告至法院,主张撤销合同,返还定金和居间服务费

案例分析

①业主与居间方对邻居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有告知义务?根据合同可知,他们仅负有对交易房屋主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死亡、漏水等情况如实告知的义务

②买方在签约前,并未对邻居的情况进行过询问,业主和居间方也并未对此告知了虚假信息故业主与居间方不构成欺诈,合同仍然有效3.风险防范若经纪人得知房屋周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或其他特殊事件,要如实告知客户

我们今天就分享一个这样的奇葩案例,2017年8月,买方徐先生通过居间公司介绍,与业主王先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同年11月,买卖双方在交易房屋处协商办理资金存管事宜,发现隔壁门上张贴着某区公安分局《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后得知,隔壁房屋因住户精神病发作、放火自燃死亡而被毀坏,此前,该住户曾多次放火。买方认为,业主事前未告知交易房屋隔壁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签订的重大事实,且火灾导致隔壁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居间方也未对此进行披露,故以业主王先生与居间方联合起来欺诈买方为由,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庭上,买方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业主王先生返还定金,居间方返还居间服务费,业主每日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从签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我们一起做个分析,对于邻居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构成欺诈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个案例中,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在于业主对邻居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有告知的义务。根据《买卖合同》可知,本案交易标的物为涉诉房屋,业主及居间方仅负有对交易房屋主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死亡、漏水等情况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得知,对于邻居的情况,不负有告知义务,所以不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买方在签约前,并未对邻居的情况进行过询问,业主和居间方也并未对此告知了虚假信息。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例中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且在合同签订前及履行中,业主及居间方也不存在过错行为,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仍需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买方所有的诉求。

对于隔壁房屋或周边环境是否发生过异常一事,业主是否有义务告知买方,从《买卖合同》上看,对于凶宅,卖方作出承诺的,只限于交易房屋主体结构内在其或其*亲近**属持有期间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就是说,业主并无告知交易房屋外其他房屋相关情况的义务。但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若业主得知交易房屋周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或其他特殊事件的,也要如实告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