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凤媛

王凤媛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 民商事诉讼
生活中,有的人对外交往时常常喜欢使用化名,甚至在签名时也签自己的化名。
如果在欠条上签了化名,一旦发生纠纷,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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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发现是化名
慕某经人介绍与陈某某相识后,开始与陈某某进行生意上合作。
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慕某共计向陈某某所经营的腊味贸易行发货7次,发货地为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站,发货人为“莫甲”(化名,即慕某),收货人为“陈乙”(化名,即陈某某),收货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2019年5月3日,经双方结算,陈某某向慕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陈乙下欠柒万整属实(70000元)。”欠条上并盖有腊味贸易行印章。

慕某当时看到欠条系陈某某手写并盖有公章,认为应当万无一失,并未留意陈某某将欠款人写成了常用名“陈乙”。
逾期后,慕某多次催收,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慕某诉至衡东县法院,可万万没有想到,经核查,欠款人“陈乙”的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陈某某”。
2
常用名不影响欠条效力
衡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使用化名的交易习惯,在双方的发货单上,慕某使用“莫甲”化名,收货人为“陈乙”;
陈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昵称为“【某某腊味】-陈乙”,该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是陈某某,其一直使用“陈乙”作为微信名;
且该欠条上盖有腊味贸易行的印章,而腊味贸易行的实际经营者为陈某某。
所以,慕某提交的落款“陈乙”的欠条虽未载明债权人姓名及债务人真实姓名,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认定该欠条的持有者慕某即为债权人,陈某某即为债务人。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腊味贸易行偿还原告慕某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共计79328.22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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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使用化名
有可能起诉不了
本案中原告比较幸运的一点是,陈某某虽使用化名,但加盖的腊味贸易行的公章是真实的,有公示的工商信息可查,被告主体适格。
因此可以先将腊味贸易行作为被告,借助法院查明化名“陈乙”的陈某某身份后,正式将实际经营者陈某某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欠条上只有陈某某的化名,那起诉第一步就可能卡在被告主体不明上。

虽然《民事诉讼法》只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要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为了确保被告主体适格,都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如无法提供则难以立案。
如果欠条上不是真名,无疑为原告起诉前查明被告身份增加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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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欠款纠纷相关案例与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自然人在签订合同、欠条、借条时, 应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用于证明被告身份 。
2.如不方便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也 必须在合同、欠条、借条等明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上载明身份证号,并与身份证核对确认无误 ;
3.仅有被告姓名和身份证号, 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委托律师向被告户籍地派出所调取被告的户籍证明,用于起诉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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