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一公司员工爆料称,因其一天没加班,被老板通知要扣除上一整月的绩效。经进一步了解,当日该公司老板并未发放加班通知,而是让员工自觉加班。因为不认可老板的处理方案,现在有9个员工准备离职。在记者的协调下,老板决定立即足额发放绩效。
此次劳动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认为老板没有发布加班通知,因此其不加班的行为不能影响到自身工作表现,更不能成为扣除整月绩效的依据;而老板则认为员工没有按照要求加班所以要扣掉绩效。简单来说,就是两者在绩效考核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存在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可见,单位加班须经营者通知劳动者以后达成统一意见方可进行。而此次事件老板并未发布相关通知,因此员工不加班的行为也是依照规则行事。至于老板所认为的自觉加班,显然是不符合法律以及现实实践的要求的。
绩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积极上进的奖励和对消极懈怠的惩罚,从而提高经营单位的整体效率与效益,最终达成经营者和劳动者双赢的结果。绩效与工资深度挂钩,显著影响到薪资水平,经营者通过绩效引导劳动者努力工作本无可厚非,而在社会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的克扣绩效、压榨员工的背离绩效设置初衷的事情。
此次争议虽并非老板恶意压榨员工,但其对于加班相关规定和绩效考核标准的固定理解,却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劳动者生存和工作压力。当其无法通过自身力量得到救济时,就需要联合其他劳动者并通过媒体曝光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作为劳动者,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是其职责所在,加班获得酬金或者拒绝不合理的加班要求也是其应有权利。当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力量(如申请劳动仲裁、发起诉讼)和社会力量(如联合其他劳动者、媒体爆料)都是保护自己的有效*器武**。
作为经营者,追求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但应当依法、合法获取收益,其经营单位的业务范围、经营模式、加班制度以及工资的考核与发放都应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而不是将经营者的自身理解作为标准。绩效的考核既要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也要根据单位、员工的现实和具体情况灵活变更。只有当其依法灵活办事时,才不至于面临员工集体辞职、媒体曝光揭露自身错误行为的情形。也只有当其在维护员工合法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时,其经营才能够长久地、健康地持续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