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冤案的人应该怎么判 (造成冤案谁负责)

造成冤案的警察应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少文私塾

少文书信

清源同学: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

通常,在一起公共事件发生之后,学者负责解释。公知负责批判。五毛,则负责辩护。

“不能用现在的办案水平来苛求 20 多年前的刑事司法”,这已经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支持者甚至不乏一些著名学者。

乍听上去,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而且不落俗套,有独立见解。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讨论必须还原到经验层面才有意义。

比如呼格案。

造成冤案的警察应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少文私塾

的确,我们不能苛求当时的办案机关为何没有运用 DNA 鉴定技术来避免这起冤案。

毕竟,全国第一次使用DNA来判案是在 1984 年,即使到现在,用 DNA 来判案的也不足 10%。

在*祥林佘**案发生的 90 年代,一起DNA鉴定就要花费 2 万元左右,而且还只能在省城才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从 1998 年到 2008 年,有人统计了 23427 件刑事裁判文书,其中有 DNA 作为定案根据的最低的年份是 0.37%,最高的年份是 2.21%,平均是 1.23%。

即使在美国,也是到了 2003 年,才开始全面进行 DNA 鉴定。从这个角度上说,呼格案没有做 DNA 鉴定,我同意你的看法,的确不能苛求当时的办案人员。

但是,请注意,这和我们要讨论的是两个问题。

即便当时的确有理由不做DNA鉴定,也并不等于冤案的产生就有其合理性:

首先,本案中DNA技术并非决定呼格有罪与否的关键证据。

即便没有DNA鉴定结论,也不应该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子判处死刑,否则,我们又如何解释,后来的再审判决是在完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做出无罪改判的呢?

更何况,即便没有条件进行DNA鉴定,你又如何让我相信,当时呼和浩特这个省会城市的市级公安局,在一起影响如此之大的命案侦查过程中,有条件提取精斑,却竟然没有条件搜集现场的手印和脚印?

问题还远不止于此,在2005年一个叫赵志红的被告人供述是自己奸杀被害人以后,为何警察当初提取的精斑又突然消失?

而2006年12月28号检察院对赵志红所提起的十起漏罪公诉当中,偏偏就把他供述的呼格案也就是“四零九案”漏掉了,而专门起诉另外9起?

这些又能用时代因素加以解释吗?

问题还可以不断提下去,在细节的不断探究之中,你我终会发现,冤案的产生原因是不能完全推给时代的。

学者可以用物质条件和科学水平来解释冤案的成因,以此丰富我们认识世界的维度,却绝不能滑向为违法办案、出入人罪进行辩护的错误立场。

否则,看似智识上胜于众人,其实,暴露的却是良知的匮乏。

解释和辩护,只有一步之遥。

基于对很多案件细节的认识,对于这些冤案,我的立场是:“可以理解,但不能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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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

至于你所说的“存在即合理”,我更是有话要说。

你知道吗?

黑格尔的原话并不是这样的。

在1961年商务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序言里,这句话的翻译是:“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合乎理性与合理,在西方哲学和黑格尔的语境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如果你读了德文,就会发现,黑格尔的本来含义,是说凡是存在而且长期存在的东西,一定有其内在规律,而学者的任务就是去解释这种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

但是,恩格斯却认为,黑格尔这句话是在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制专**制度、替警察国家、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辩护,国内学界更是据此把黑格尔的话简化为一句极易引起误解的短语——“存在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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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成语都是四字成篇,但实际上强行将某种思想或智慧塞进整齐的结构里,换来的是韵律,而牺牲的往往是思想。

所以,中国的成语往往失去了逻辑,从而歧义丛生。

比如,不学无术,是指不学同时无术?还是不学因而无术?

比如,无知无畏,是指无知才能无畏,还是无知所以无畏?

一切简化的思想都暗藏着危险。

凡存在必有原因,但是,凡存在,却并不见得都合理。

我们可以解释这个不完美的世界,却不要为这个不完美的世界辩护。

这是两码事。

还是《老炮儿》里冯小刚说得好:“咱们一码归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