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医疗纠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事实)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0日杨某入住x市中医医院待产。2019年2月11日14时55分,杨某自娩出一女婴(吕某1),被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后多次在医院治疗该病症。后于2020年4月13日以x市中医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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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杨某与吕某1前往x市。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吕某1在x市儿童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花费门诊费用21820.15元。

二、患方观点

2019年2月11日,杨某在x市中医医院经过四个半小时产下吕某1,但x市中医医院在杨某分娩过程中采取的医疗行为明显过错导致吕某1在脱离母体时受到挤压、撕脱等肢体伤害。因x市中医医院的医疗过失给吕某1的肢体造成损害,因此其应当承担吕某1因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

三、被告x市中医医院辩称

吕某1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条件,x市中医医院对此不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吕某1与x中医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已经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司法鉴定部门的结论和吕某1的实际治疗以及伤残情况,x市中医医院已经作出了赔偿。

根据鉴定结论,如被鉴定人经过后续治疗,病情改观,可对其伤残进行补充评定。吕某1经鉴定为七级伤残,x市中医医院也据此进行了赔偿,吕某1的康复治疗不在正常的医疗费用中包含,也不是理应承担赔偿的依据,其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鉴定意见

关于后续医疗费的问题,被鉴定人因娩出时发生臂丛神经损伤,经臂丛神经移植术治疗后仍有右手持握反射迟钝、右腕下垂,右上肢抬举不能,肌张力下降,肌力3+级等症,因被鉴定人年龄较小,仍存在康复性治疗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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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项目包含针灸,理疗,红外烤电,按摩,水疗等。经询,以上项目每日花费约600元,按照治疗周期6个月计算,其后续医疗费约11万元。因神经损伤的治疗效果、治疗方案因人而异,本例后续医疗费亦可以实际发生为准。

五、庭审意见

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鉴定报告中的陈述,吕某1现在年龄较小,仍存在康复性治疗的必要性,因此可以认定吕某1所主张的康复费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x市中医医院对该部分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系不同的法定赔偿项目。被告仍需对吕某1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在x576号案件中,x市中医医院已经就吕某1的残疾赔偿金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残疾赔偿金就是对伤残者后续的经济补偿,吕某1在后续康复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除康复医疗费之外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伙食费,已经在x576号案件中得到了救济,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x市中医医院承担后续医疗费的责任比例,x576号案件中x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煌市中医医院对吕某1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x市中医医院对比例亦无异议,故在本案中吕某1继续按照该比例主张x市中医医院承担后续康复治疗费21789.65元的50%即10894.83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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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判决,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10894.83元。

【详见2023年5月29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