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江法院
转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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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中
冲动乃是大忌
为吸引对方注意
竟跑到对方家里放火
更是“过火”

近日
连江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邱某某犯放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居民住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因一时泄愤居然放火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这不仅损害他人生命财产,更是触犯了法律,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凡事三思而后行,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就有“判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