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很多人会选择“私了”的方式,从而避开繁琐的纠纷处理程序,节约时间成本。但是实践中情况复杂,交通事故并非都适合用“私了”的方式解决,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味“私了”,往往会带来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引发更多的纠纷和麻烦。
下面小编就同大家分析一下交通事故“私了”在法律上的性质、效力和风险。
一、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在交通事故中,“私了”一般是指当事人不需要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自行私下协商或在交警协调下进行协商一致后解决事故纠纷的一种方式。此时对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和赔偿数额,主要由双方通过自行评估和谈判协商确定。
在法律上,并未否认交通事故“私了”的效力,这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交通事故常常还可能涉及一些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因此“私了”的空间主要存在于一些轻微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交通事故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直接“私了”,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七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或“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组织疏散、固定证据和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此外,“私了”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对事故原因、责任分配或具体赔偿数额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也就不存在“私了”的基础。
二、交通事故“私了”后还有后续风险吗?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的“私了”协议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具有法定的效力瑕疵,则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就协议内容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处理即可。
但对于获赔一方来说,可能出现诸如伤势持续加重等致使实际损失远大于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依据协议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不能填平损失。对于赔偿一方而言,也可能面临对方反悔等风险。此时可行的处理途径是以对事故情况存在重大误判为由申请撤销协议,但需要依法认定是否满足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此外,撤销协议还会带来新的风险。一般保险公司都规定,事故之后48小时内如果不报案,则不立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及时上报保险公司,后续赔偿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三、针对交通事故“私了”的具体建议
交通事故“私了”,建议签署《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对相关协商情况、赔偿事宜约定清楚,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避免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与此同时,尽管“私了”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但为避免后续纠纷,也最好以拍照等方式在事故现场进行证据提取和固定。
此外,如果在双方就事故的部分事实达成一致并“私了”之后,仍有双方未协商一致的其他争议,可以由交警部门处理并进行责任的认定。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戴逊
文字编辑:杨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