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孝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黄永明收到孝感监狱移送起诉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孝感监狱罪犯,因琐事与新投犯朱某发生争执,后将朱某打成轻伤二级。

▲检察官黄永明在审查案卷
翻阅案卷后,检察官认为,此案发生在监管场所,系监狱罪犯再犯罪案件。为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承办检察官迅速反应,当天就和孝感监狱联系提讯事宜。
时值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孝感监狱为落实防疫工作部署要求,减少人员流动及传染几率,采取封闭式管理,检察官无法进入监狱,又因该院与孝感监狱之间没有建立远程提讯系统,导致提讯工作受阻。对此,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孝感市检察院联系沟通,借助市院的远程提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提讯工作。
2020年7月6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远程庭审室,开庭审理了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开庭过程中公诉人通过远程庭审系统与被告人连线,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对殴打被害人感到后悔,希望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0年7月10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其原犯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六年三个月十一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促进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既是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关注的需要,尤其是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确保病毒不进入高墙之内,又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积极打击罪犯再犯罪,提高改造实效。
知识拓展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文字|余 露
图片|余 露
编辑|向家欣
审核|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