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下大力气打好环保问题整改攻坚战,规范并建立我市煤炭市场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工商局关于建立煤炭经营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现将我市煤炭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煤炭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对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拟设立销售高污染燃料(含新设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煤炭销售等各类煤炭经营主体)的一律不予工商注册登记;对禁燃区内已登记的煤炭经营单位,除主动迁出禁燃区外,暂停其延长经营期限等变更登记业务,直至办理注销登记或主动迁出禁燃区为止。
二、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煤炭经营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一是严格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督促无照经营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库存散煤。二是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商品煤。严禁销售无检验报告或经抽检不合格的煤炭,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是严厉打击煤炭市场无购销记录、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煤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及以假充真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商品煤质量要求
煤炭市场经营主体应建立购销记录,对进货产品质量严格把关,及时索证索票,主动提供煤炭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以硫含量、灰分等涉及大气污染的指标为重点指标,经营的商品煤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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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位 |
技术要求 |
|||
|
无烟1号 |
无烟2号 |
烟煤1号 |
烟煤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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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挥发分 |
% |
≤12.00 |
≤12.00 |
≤37.00 |
≤37.00 |
|
全硫 |
% |
≤0.50 |
≤1.00 |
≤0.50 |
≤1.00 |
|
灰分 |
% |
≤16.00 |
≤30.00 |
≤16.00 |
≤25.00 |
|
煤粉含量 |
% |
≤20 |
|||
|
磷含量 |
% |
≤0.100 |
|||
|
氯含量 |
% |
≤0.150 |
|||
|
砷含量 |
μg/g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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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含量 |
μg/g |
≤0.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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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含量 |
μg/g |
≤200 |
|||
特此通告。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