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生重病怎么处理 (古代在大牢里怎么对待犯人的)

监狱在司法制度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狱向来有两个功能,一个是关押已经判刑的犯人,一个是关押等待判刑的“禁囚”。监狱是人口密集的地方,而监狱中的犯人也不全是大奸大恶之徒,可能关押几年就会出狱。

那在古代监狱犯人如果生病又会如何处理呢?

监狱服刑人员生重病怎么处理,监狱有人生病怎么办

古代监狱中犯人生病也会给予治疗,在很早前就有给病囚看病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汉代,而且那时候病囚也是由官府给诊治。但是有明确的文献记载而且将政府为病囚提供医药确定为一项制度的是在西晋的时候。

根据《晋书》记载:

“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

可惜的时候西晋后的朝代并没有一直延续朝廷提供医药给病囚这一条,在南北朝时期虽然可以断断续续看到相关的记载,但是这条制度并未长久的坚持下去。

真正把这一制度长久且规范地执行下去的要从唐朝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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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朝的病囚政策

唐律中对病囚的处理方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准《狱官令》: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

对于病囚,是要求脱去枷、锁、扭,而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唐朝对于病囚医治提出了明确规定便是由主管部门医治,如果病囚患病严重的还可以允许犯人的家属来照顾。虽然病囚的医药费方面由政府提供,但是病囚的衣食还是需要家属承担。如果犯人的家里离监狱比较远,没办法立刻负担起病囚衣食的,政府要先垫付,等到家人来了之后再依数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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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医药费并非是直接给,而是要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才会有机会。不然如果有人利用病囚医药费的事情大做文章为自己谋私利就不好。申请医药费的大致流程是:诸狱长官必须每五天检查一次监狱,如果发现有犯人生病了,要先写成文书,类似现在的报告一样交给当地或者当司的长官,由长官亲自验证,如果情况属实才可以提供医药。

对于监狱中不同类型的病人,也作出了不同的政策。

如果犯人是孕妇,临盘前可以取保候审。那何时回来呢?如果是死罪的那产后20天后就要回狱中,如果是流罪产后30天回狱中。这一条规定其实还是蛮人性化的,所以唐后期蛮多朝代都沿用这条政策。

对于犯罪的官员,朝廷也会出优待政策,如果三品以上,可以有两个家人进行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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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疮病的犯人,在刑讯拷问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拷虽依法,囚身有疮若病,不待差而拷者,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答五十。若囚疮病未差,而拷及决杖答致死者,徒一年半。”

而且,犯人生病期间是可以给病囚放假免除劳役的,但是如果病好了就必须恢复劳役。如果没有按时恢复劳役主管官员就要受罚,根据逃避劳役的时间长短,对官员的惩罚力度也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病愈合役,不令陪役者:过三日答三十,三日加一等,过二十四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唐朝对于病囚的相关规定也算是非常详尽了,但是就算是这么详细的规定,唐朝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是专门针对病囚的。在唐朝病囚看病只能交给当地的官办医疗机构负责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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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朝的病囚政策

唐到宋之间的时间段基本没有太大的改变,沿用了唐朝的病囚院旧制。到了宋朝,宋朝吸取唐末五代的法制腐败,知道监狱制度混乱会造成严重恶果。所以宋朝在狱政思想上有了重大改变,加强了中央集权,实行“恤刑缓狱”的旗号,标榜所谓“布德恤刑”。宋朝对狱政进行了一些改革。

病囚院制度是这一思想很突出的一个地方,虽然唐代有了病囚院,但是宋朝对于犯人生病有了更合理的方案,也就是保外就医制度。到了南宋绍兴年间,有了很明确的规定,如果犯人生病,报告给上司,如果查证确实是病情需要,就算是徒、流以上的罪,只要证据充分,案情已经定下了,如果此人并非大奸大恶之徒,也可以申请保外就医。要派人三天前往一次查验保外就医的犯人,如果痊愈就要回来,但是保外就医的时间不能算在羁押期内。

但是,如果是罪大恶极之人,或者案子还没判的就只能前往病囚院治疗,防止犯人在保外就医的时候串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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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生病但是罪比较轻但是没有家可以回的,或者没有人充保的,原则上可以安排在旅舍,但是经费是一个问题。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有创建了安济坊这样的机构,这里的费用是来自于赃罚钱。

唐宋时期除了保障了监狱的医疗,同时预防疾病的发生也做的不错。

比如规定定期要清扫监狱、洗涤枷械,对于生病的犯人和正常的犯人会分开关押减少传染。

有些是家里穷,没有人送吃的过来的犯人,朝廷也规定,每天给犯人的伙食是五文,如果物价上涨,那么犯人的伙食也会增加。

元、明、清时期,基本上的制度和宋没有太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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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的实施

一个好的政策要有负责任的官员实施才可以达到好的效果。朝廷为了防止官员偷懒,或者利用政策中饱私囊,也规定了相关的政策。

比如为了防止病囚死亡,朝廷会将每年病囚死亡人数和官员业绩挂钩,甚至有犯人病死会把官员治罪。比如宋英宗为了改变病囚死亡的现状,规定:“一岁内在狱病死及两人者,推司狱子并从杖六十,科罪。每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

这些规定严厉的规定并不能控制病囚的死亡,顶多让死亡人数减少,到了南宋初年的时候,就又用计分的方法进行奖惩,和官员的升迁考核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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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是:一年内无病囚死亡者,当职官员转一官;病死人数在一分以内,延长磨勘一年;达到或超过一分者,当职官员降一官。

这一政策的推出倒是比之前的政策效果好的多,毕竟这一次与官员自身的利益相关。但是就算是在合影的奖惩制度实施,还有不能完全杜绝弊端。按照规定统计病死的囚犯数量只计算已经定罪的犯人,等待判决死去的犯人并不算在内。那些没有定罪的犯人被关押在巡尉司,有些官员开始懂歪脑筋,当病囚病重时就会将要病死的犯人转移到巡尉司,瞒报病囚的死亡人数。

而到了南宋后期,政治腐败,对于病囚关心的人并不多了。

虽然唐宋时期制定了很多人性化的政策,但是由于官员执行时候不用心,敷衍搪塞,导致政策精神执行不到位。比如之前提到的病囚的看病的钱要从赃罚钱中出,但是地方官员会要求医人垫付,最后的情况是“医人伍仟合药,病囚无药可服,多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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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来要求监狱要通风、打扫、整洁干净的,有些地方官员偷懒没有及时清扫监狱,导致疾病发生,也有官员克扣病囚口粮中饱私囊。犯人吃不饱睡不暖抵抗力下降。

不过,就算是在执行期间,官员有懈怠的事情发生,但是不得不说在古代,这样的政策是制度也算是中过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成就了。唐宋时期的监狱制度算得上完善,对后世的影响也很大。

参考文献:

1、杜文玉《论唐宋监狱中的医疗系统:兼论病囚院的设置》中国社会科学文摘[J] 2007 ,第5期

2、潘激扬;韩晓雯文《<安养院记>中的人性善良》 文史杂志 [J] 2020,第1期

3、殷啸虎《宋朝监狱管理制度述论》 法治论丛 [J] 1992-03-01

4、冯卓慧;王霖冬《从唐开元<医疾令>看唐代的医疗法》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J] 2013 ,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