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孙某拉扯胡某,胡某摔倒在地,嘴部流血不止,造成胡某前牙折断,牙槽坏死。孙某作为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胡某受伤。本案争论焦点在于孙某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孙某的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精忠中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12月16日午餐时间,胡某、孙某均到食堂就餐,孙某在胡某前方,胡某小跑扯了孙某一下,孙某又扯住了胡某的衣服,胡某、孙某均摔倒在地上,加之食堂就餐区域地板湿滑,导致原告胡某摔倒受伤,嘴部流血不止。
事故发生后,校方通知了学生家长后,由胡某班主任及孙某家长共同把胡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前牙折断,压槽坏死。
经胡某申请,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的牙齿修复费用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1、胡某18周岁前行过渡性牙修复体的总费用为在4000-6000元之间。2、胡某18周岁后进行一次性牙齿预处理费用在1600-2400元之间。胡某18周岁后进行烤瓷修复体修复的后续治疗费在12000-14000元之间,并按照牙修复体正常合理使用周期10-15年,来计算更换次数。
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胡某受伤系发生在食堂,对于食堂地面湿滑的情况,学校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亦未有教职工在现场进行提示或进行标语提示,故对胡某的损害后果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胡某、孙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原告胡某在小跑进入食堂后伸手碰了一下正常行走的被告孙某,孙某继而扯住了继续小跑向前的胡某的衣服,孙某、胡某两人摔倒,致胡某牙齿受伤,胡某具有一定过错,但孙某的过错大于胡某,故孙某的监护人夏某对胡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院确定胡某承担10%的责任,精忠中学承担70%的责任,孙某承担20%的责任。孙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数额合计为72200元,胡某承担10%的责任即7220元,精忠中学承担70%的责任即50540元,孙某承担20%的责任即14440元,扣除孙某已垫付的1482.61元其还应承担12957.39元。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不要让孩子还未绽放就受到无谓的伤害。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给孩子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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