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额度不够怎么办 (保险公司偿付不达标)

保险公司偿付不达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会怎么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消费者越来精明了。

最早期买保险都是听朋友说挺好的,很快就买了。

后来买保险的人就知道要货比三家。

而现在,还知道了要对比各方面细节,比如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

如果偿付能力不好会不会对自己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我遇到过客户向我提到这样的问题,而最近我的团队成员也遇到很多客户提出这样的问题。

很有必要给各位科普一下:

1. 什么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2. 怎样才算偿付能力达标?

3. 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咋办?

4. 偿付能力不足客户咋办?

5. 怎么作出更明智的决定?

本文为你娓娓道来。

一、什么是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

简单来说,如果100万人买了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如果100万人同时都来申请理赔,

这家保险公司有没有能力同时承担支付这100万人所有保单的理赔责任。

二、怎样才算偿付能力达标

刚才提到的保险公司,如果刚好有能力承担支付这100万人所有保单的理赔责任。

那么,这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刚好是100%。

而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至少100%以上的资金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有分不同水平标准的。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三类监管:

1. 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100%

2. 充足l类公司:100%<偿付能力<150%

3. 充足ll类公司:偿付能力>150%

那如何才代表是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

1.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

2.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

3.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

如果不符合以上任意一项的要求的,就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风险综合评级是关于保险公司偿付综合能力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的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三、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咋办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和保监会有明确的监管及相关措施。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十项):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章的十六条规定具体整改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章的十六条规定具体整改措施:

1.70%<偿付能力<100%

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2.30%<偿付能力<70%

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偿付能力<30%

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四、偿付能力不足客户咋办

根据刚看到的明确规定。

只有在第3种情况,也就是偿付能力<30%时,才有可能对客户造成影响。

而导致准客户们担心的主要原因,应是:

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得越来越差,万一低于30%我的保单所在保险公司都被接管或者倒闭了,那我的保单咋办?

那我来解释一下,引用正式资料:《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给大家一一呈现:

《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结合上面引用的法条,简单来说就是:

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30%,那么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要依法被接管,而不是直接破产。

而接管之后,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也就是说,客户的保单依然有效,权益没有被损害。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如果被接管之后,经营状况慢慢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保监会进行决定并公告终止接管。

但如果经营还是不行呢?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期限届满,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如果被接管后保险公司经营的还是很不行很不行,到最后是有可能面临重整或者破产的。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要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而准客户们最担心的问题来了,万一保险公司要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自己的权益怎么办?

保险公司偿付不达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会怎么样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就是A公司倒了,就必须把A公司准备好要来赔给客户的钱(责任准备金)转让给另一个有资质的B公司。

而就算B公司不肯,也会由国家保监会指定一家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来接手。

重点是,你的钱和保单呢?怎么办?

保险公司偿付不达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会怎么样

根据条文注释,你的人寿保险合同代表了你和保险公司的约定,是一种特有的利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倒闭而受到影响。

五、怎么作出更明智的选择?

相信,没有睡着把文章都仔细看完的各位都了解到: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监管。

这么严格的监管,

即使再小的保险公司,它能够接收新保单,就说明它会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保单义务,不存在“小保险公司没钱赔”的情况。

还有层层兜底,

即使保险公司会有倒的可能,但客户的人寿保险合同以及权益还在。

以前很多时候消费者明明找到了性价比比较高的产品,但碍于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这个问题一直纠结...

碍于赔付率,一直在犹豫...

而今天,看完这篇文章你就不需要犹豫纠结了。

你要相信,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安全性保障性,就像你和别人开在马路上的车子一样:

不会因为你是开的小奔奔闯红灯就扣你的分,别人开劳斯莱斯闯红灯就不用扣分。

既然,所有保险公司对你而言都在同一起跑线上,那你就单纯地选择对你而言性价比最高、最合适你家庭实际情况的产品配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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