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跟你讲价应该怎么回 (当客户说需要的时候该怎么对付)

美国一客户来到我国南方某厂洽购一批设备,客户先去厂房查验设备的生产情况,不时地询问产品的质量、规格情况,对我方设备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并决定当日下午举行会谈。双方开始会谈时气氛良好,美国客户将他的要求作了详细的介绍,厂方代表对此进行回复并发出报盘。客户对我方所报价格非常惊讶,同时指出韩国同类设备的优点以及低廉的报价,希望厂方予以解释。遗憾的是,厂方代表对该设备的主要竞争者——韩国某企业生产的设备情况却一无所知,回答不了客户的提问。在接下来的询问中,客户更为吃惊,厂方代表竟然不清楚客户购买我方40台设备所需的生产时间。无奈之中,客户拂袖而去。

客户一直拒绝你你应该怎样回复呢,客户经常暗示该怎么拒绝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哪些经验教训?

一、交易磋商的内容

在任何一笔具体交易的磋商中,我们都要与国外客户就买卖的商品及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只有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意见后,交易才可达成,合同才能签订。因此,有关买卖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就成为交易双方洽商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从理论上讲,交易双方只有就以上条款逐一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充分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但这里应强调的是,交易磋商的内容一般应该包括上述各项交易条件,但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每笔交易都要将所有的交易条件一一列出、逐条进行商讨。这是因为,在普通的商品交易中,一般都使用固定格式的合同,而合同条款中有关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内容通常作为一般交易条件印在合同中,只要对方没有异议就不必重新协商。这些条件也就成为双方进行交易的基础。实际上,这里涉及到一个新客户与老客户的问题。例如,我们在与老客户洽谈生意时,无论是采用函电的方式,还是采用面对面的方式,所洽谈的内容都比较简单,不一定涉及所有交易条件。一些未涉及的交易条件中,常见的有不可抗力、仲裁、索赔等,有的甚至对包装、支付方式也未涉及。这并不是说未涉及的交易条件不存在或者不重要,而是由于我们同这些老客户事前已就“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已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因此,有些交易条件就不必在每笔交易中一一重新协商,一旦交易达成,这些交易条件就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对于缩短洽谈时间并且节约费用开支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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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新客户,交易磋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上述各项交易条件,否则容易引起纠纷。例如,在交货数量的确定上,一般商品都按实际交付或装运的数量计算,但有些带包装又是按重量计价的商品,在确定支付价款的金额时就存在按净重还是按毛重计算的问题。如果卖方出售某种商品习惯上是按毛重计价,在与新客户洽谈时,就必须就此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买方如以不了解卖方习惯做法为由,坚持按净重计价,则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二、交易磋商的方式

交易磋商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口头方式有邀请客户来华访问,我方外贸公司派出贸易小组出国推销产品,参加各省及外贸总公司举办的专业性小型投资及商品交易洽谈会,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或国际博览会等形式,由我方外贸业务员同国外客户当面直接洽谈交易。另外,口头方式还包括双方通过国际长途电话进行交易磋商。口头方式由于是交易双方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有利于了解对方的诚意和态度,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并可根据磋商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策略,争取达到预期目的。口头方式对于谈判内容复杂、涉及问题比较多的交易尤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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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方式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国际互联网等方式洽谈交易。所以书面方式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书面洽谈越来越简便易行,而且费用与口头交易相比要低廉一些,成为外贸日常业务中的通常做法。鉴于多数情况下交易磋商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因此对一份合同的磋商往往需要联合使用以上两种磋商方式。

通过口头和书面磋商,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可据此制作书面合同。因此,在收到国外函电后,我们应当认真、迅速、妥善地处理,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也关系到我国外贸企业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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