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用系统设计-用水系统

医院的公用系统包含用水、用电、用气和基础信息系统,是医疗服务提供最基本的单元。其安全性与稳定性决定了基础医疗服务能否正常提供。
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及相关设计规范,医院用水安全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热水、饮用水、制剂和医疗用水、污水处理和管材等多个方面。医院给水系统同时需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相关规定。医院生活用水的给水定额见表 。
- 单个病房病房设置浴室、卫生间、盥洗,平均250-400升/床·天,变化系数为2.0
- 门诊和急诊患者10~15升/人·次,变化系数为2.5;
- 医务人员150~250升/人·班,变化系数为2.5~2.0;
- 医院后勤80~100升/人·班,变化系数为2.5~2.0;
- 食堂20~25升/人·次,变化系数为2.5~1.5;
- 洗衣60~80升/千克,变化系数为1.5~1.0;
对于特殊医疗部门的供水有一定的专门要求: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等处用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要求:
-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动水龙头
-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以上三条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医院排水系统指的是普通生活污水,排水系统一般应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但是对于特殊的具有放射性和污染性的医疗部门污水,如传染病门诊、放射性废水与牙科废水等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采取一定的特殊措施。室内卫生间排水在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按卫生间设置或其他情况下,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的立管系统;卫生间器具的排水支管长度应小于 1.5 米;需要注意浴缸的防止虹吸措施等。
医院热水系统的定额相较于普通生活用水有所不同,详细标准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医院热水水温按照 60℃进行设计。对于热水的制备、出水温度、压力差、回水温度、热水的稳定性以及洗婴池等,均有其特殊规定。
医院饮用水可以采用直饮水、蒸汽间接加热、电开水器、桶装饮用水等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用水方式的要求系统设置。直饮水的水源需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等的有关要求。
污水处理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放射性污水需要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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